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以及现有企业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确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安全规划、安全距离确定方法进行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基准)。一、我国可接受风险基准制定的必要性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身存在固有风险,会对周边居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下简称防护目标)带来一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设定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国家设定的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内。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我国急需制定和颁布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