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5 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案例案件摘要被害人:李五,男,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 1 组。被告人:甲一,绰号“一狗”,男,1992 年 11 月 19 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 3 组。2012 年 8 月2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被告人:乙二,男,1983 年 10 月 15 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旱江镇陶村 4 组。2012 年 8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被告人:丙三,男,1996 年 5 月 9 日
2、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边界镇柏村 6 组。2012 年 8 月 30 日被监视居住。法定代理人:丙一,男,1970 年 10 月 8 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边界镇周柏村 6 组。系被告人丙三之父。被告人丁四,绰号“四狗儿” ,男,1995 年 7 月 20 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 149 号 5 幢 1 单元3 楼 2 号。2012 年 8 月 30 日被监视居住。法定代理人:丁一,女,1971 年 9 月 2 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 149 号 5 幢 1 单元 3 楼 2 号。系被告人
3、丁四之母。一、基本案情:22012 年 8 月 1 日,被告人乙二向被害人李五借款 2000 元,双方约定5 日内还款 2800 元,并将被告人丙三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交付给李五作为担保,乙二向李五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以该摩托车作为抵押。同月 8 日晚上,乙二邀约丙三及丁四、甲一去找李五,要求还款 1600 元赎回摩托车,遭李五拒绝。次日,乙二打电话给李五,要求退还摩托车未果,便让甲一、丙三、丁四去找李五并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李立家。甲一、丙三、丁四找到李五后,甲一持刀威胁,将李五带至三江县旱江镇盘村 3 组李立家中。在李立家的客厅乙二持假枪与丙三、甲一威胁李五,李五遂按乙二的要求,让
4、人将摩托车退还丙三。后甲一离开李立家。乙二以清算二人之间的债务为由,将李五叫到李立的房间,与丙三分别用水果刀、钢管对李五进行威胁,丁四在客厅未进入房间。李五趁乙二不备时,将身上多余的现金藏在床头。后乙二、李五单独在房间时,乙二叫李五拿钱,李五给了乙二现金 1050 元,并出具一张李五向乙二借款 8000 元的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30 日,还款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30 日之前。后甲一返回李立家中。乙二让李五将手机留下,回家拿钱和借条赎回手机,李五遂离开李立家。当天下午,乙二、甲一、丙三、丁四一起吃饭时,乙二将李五拿钱及出具借条一事告知甲一、丙三、丁四等人,
5、并出示了现金。后乙二付给丙三、丁四各 50 余元,甲一向乙二索要现金被拒。当日,李五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当晚,带人到李立家,把藏在床头的现金取回。二、证据目录:3名称 份数1、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2、发还物品清单 13、户籍信息 6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5、情况说明 2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7、借条 28、归案情况 39、证人证言 510、鉴定意见 211、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12、被害人陈述 11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三、证据:(一)物证、书证1、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水果刀一把(金利牌,灰色塑料刀把) 、钢管一根(不锈钢质,圆柱形,长
6、约 50 厘米,直径为 2.5 厘米) ,物品持有人李立;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一辆红色本四牌 WH150-2 型两4轮摩托车,物品持有人丙三。2、发还物品清单:红色五羊本田 150-2 型摩托车由何仁清领取。3、户籍信息:被告人乙二、甲一、丙三、丁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丙三、丁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 年甲一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刑满释放。5、情况说明 1:乙二在案发时所持手枪为一把假手枪,实为一把仿手枪样式的打火机。案发后该假手枪放置于李立家沙发上被李立父亲李川坐坏后作为垃圾扔在了水沟里,
7、后经公安民警仔细寻找未找到该假手枪;情况说明 2:根据被告人交代,李五的手机一直放于李立家中,但公安机关经寻找未查获。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五于 2012 年 8 月 9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乙二、丙三等人挟持后,乙二、丙三、丁四等人用刀威胁,抢走乙二抵押的摩托车及 1050 元现金,并强迫李五出具 8000 元欠条。公安机关于同月 10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7、借条:乙二于 2012 年 8 月 1 日以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作抵押,向李五借款 2000 元的借条,持有人李五;李五按乙二要求出具的向乙二借款 8000 元的借条。8、归案情况:2012 年 8 月 18 日 1
8、3 时许,公安民警在三江县旱江镇五星村将乙二抓获;14 时许,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丙三、丁四到公安机关投案,15 时许,丙三、丁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 月 28 日,公安民警在5三江县骛城镇诺亚网吧将甲一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克的证言:王克知道有人抵押摩托车给李五,王克为李五保管摩托车。2012 年 8 月 8 日,乙二向李五索要摩托车未果。同年 8 月 9日,丙三、丁四从王克处接回摩托车。2、证人李立的证言:2012 年 8 月初,乙二告诉李立将丙三的摩托车抵押给李五借了 2000 元钱,后因钱不够,未能将车赎回。同月 9 日,乙二叫丙三、甲一、丁四将李五带到李立家客厅,乙二和李五说话
9、。后丙三、丁四各骑一辆摩托车回来。乙二将李五叫进卧室,后乙二叫丙三进去时,丙三拿了一根像铁棒一样的东西。后乙二让李五写一张向乙二借款 8000元的借条。当天晚上,李五带人到李立家卧室,从床头柜后面拿了一叠钱出来。3、证人杨天的证言:2012 年 8 月份的一天,李五邀约杨天等人到乙二的女朋友李立家中取回李五藏匿的 3000 元钱。4、证人李川的证言:2012 年 8 月 9 日乙二、李五和三个年轻娃儿在李川家,在当天要黑的时候李五去过李川家。5、证人张宏的证言:曾到乙二女朋友家里,知道乙二向李五索要摩托车未果。(三)鉴定意见三价认鉴(2012)61 号价格鉴定书:经三江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10、被抢摩托车价值 10368 元,手机价值 342 元。6(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抢劫现场的方位、概貌。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三江县旱江镇盘村 3 社李立家,客厅茶几上提取一把白色塑料刀柄折叠水果刀。3、辨认笔录:经李五辨认后确认乙二、甲一、丙三、丁四是参与本案的人,丙三拿过钢管进房间。4、辨认笔录:经乙二辨认后确认公安机关扣押的钢管、水果刀是作案所用;甲一、丙三、丁四是参与本案的同案人。5、辨认笔录:经甲一辨认后确认,乙二、丙三、丁四是参与本案的同案人。6、辨认笔录:经丙三辨认后确认公安机关扣押的钢管、水果刀分别是丙三、乙二所用工具;乙二、甲一、丁四是参与本案
11、的同案人。7、辨认笔录:经丁四辨认后确认乙二、甲一、丙三是参与本案的同案人。(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五的陈述:2012 年 8 月 1 日,乙二将丙三的摩托车抵押给李五,借款 2000 元,双方约定 5 天后连本带利归还 2800 元,乙二出具了借条。同月 9 日上午 8 时许,乙二打电话说没有钱,叫先还摩托车,被李五拒绝。9 时许,李五行至三江县五星村附近,被丙三、丁四和甲一拦下,甲一手上拿着一把刀,丙三说乙二找李五,三人便将李五带至乙二的女友家。乙二拿了一支手枪出来放在沙发上,丙三和甲一各拿一把刀坐在沙发7上,乙二叫李五还摩托车,否则让人打李五,甲一还骂了李五。李五遂让王克将车还回。后乙二
12、将李五叫到房间,李五趁乙二不备时,将身上多余的现金藏在床头。乙二拿一把腰刀、丙三拿一把钢管刀进到房间,乙二问李五家里有多少钱,李五说有 4 万元现金,乙二问打算分多少给自己,李五没有回答,乙二便打了李五头部一下,丙三把刀打开作出要砍人的样子,李五即向乙二告饶,并表示愿意把 4 万元现金全部拿给乙二。乙二让李五再想一想,这时,丙三出去了。乙二问李五身上有多少钱,李五说有 1000余元,并把钱拿出来全部交给乙二,乙二收了 1050 元,把剩下的 20 余元退给李五,并表示说不要李五那么多钱,只要 8000 元,遂让李五打了一张向乙二借款 8000 元的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为 2011 年 8
13、月 30 日,还款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30 日之前。借条写好后,乙二让李五把手机留下,要求李五回家把钱拿来取手机和条子,李五遂离开。出具借条时,房间里只有李五和乙二,丙三站在门口,没看见甲一和丁四,可能在堂屋。当天晚上,李五带人到李立家把藏在床头的钱取了回来。李五未向乙二借过钱。(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乙二的供述与辩解:2012 年 8 月 1 日,乙二用丙三的摩托车作为抵押向李五借款 2000 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 5 天后连本带息归还 2800 元。同月 8 日,乙二要求归还 1600 元取回摩托车,遭李五拒绝。第二天,乙二看见丙三为摩托车的事很着急,就给李五打电话
14、,要求退车,再次被拒绝。乙二便安排丙三、丁四、甲一去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8友家。后丙三、甲一、丁四在路上拦住李五,李五给乙二打电话,讲完后又把电话给丙三,乙二在电话里说先把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家。后李五与丙三、丁四、甲一就到了乙二的女友家。乙二对李五说自己差李五几百元,李五就翻脸不认人,今天要把话清楚,摩托车肯定要退,以前的账也要算清楚,并拿一把假枪样式的打火机放在李五面前吓唬李五。李五便让人将摩托车退还。后乙二以算账为由,将李五独自叫到房间,乙二拿一把水果刀和丙三进到房间里,甲一、丁四没有进房间。乙二进去后,用拳头假装打李五,丙三将乙二拦住,乙二又拿空气清新剂瓶子作出要打李五的样子。后丙三出了房
15、间,乙二叫李五算账,李五便把身上的 1000 余元现金拿给乙二,后乙二又让女友李立拿笔和纸进来,让李五打了一张 8000 元的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30 日,还款日期为 2012 年 8 月30 日之前。然后,乙二叫李五回去拿钱和抵押摩托车的借条来换 8000 元的借条,李五离开时将手机留在桌子上。李五走后,乙二等人外出吃饭,乙二将李五拿钱和打欠条的事告知甲一等人,并各拿了几十元给丙三和丁四。李五拿钱和打借条时,没有其他人在场。2、被告人甲一的供述与辩解:甲一的绰号叫“一狗” 。2012 年 8 月初,乙二将丙三的摩托车抵押给李五借款 2000 元,约定一个星期后归
16、还 2800元,乙二出具了借条。一个星期后,乙二带着丙三、甲一等人找到李五要求还车,但因乙二未按约定还款,被李五拒绝。第二天,乙二打电话要求李五还车被拒,乙二便让丙三、甲一、丁四到旱江镇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家谈摩托车的事。后丙三、甲一等人将李五拦住,甲一拿着一把水果刀。9后甲一等人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家,乙二拿一支枪在李五面前晃了一下,甲一、丙三、丁四在一旁看电视,乙二和李五说话,让李五还车,甲一骂了李五一句。后李五让人将车退回后,甲一以有事为由离开李立家。下午3 时许,甲一返回后看见李五、乙二、丙三在房间里,甲一进去和乙二打招呼,乙二说有人请吃饭,甲一便出去等。后乙二、甲一、丙三等人吃饭时,
17、乙二拿出李五打的借条让甲一保管,并摸出一叠钱,说是李五拿的,还发给丙三、丁四各几十元,甲一问乙二要钱被拒。3、被告人丙三的供述与辩解:2012 年 8 月 1 日,乙二将丙三的摩托车抵押给李五,借款 2000 元,约定还款 2800 元,取回摩托车。同月 8 日晚上,乙二带领丙三、丁四、甲一等人,打算还款 1500 余元取回摩托车,被李五拒绝。第二天,丙三给乙二说要回家去,意思就是自己没车不敢回去,让乙二想办法把车取回来,乙二就给李五打电话。乙二打完电话,安排丙三、丁四、甲一去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家。后丙三、甲一、丁四在路上拦住李五,甲一拿了把刀捏在手里。丙三、甲一、丁四将李五带回乙二的女友家
18、后,丁四在客厅耍,乙二拿了一支假枪出来吓李五,然后和李五谈摩托车的事,甲一做出要打李五的样子并骂了李五,李五便让人将摩托车退还。后李五被乙二叫到房间,二人在房间谈话。隔了一会儿,乙二叫丙三拿了一好像是刀的钢管进房间放在床上。因房间未关门,丙三在门外听见乙二喊李五拿钱。后乙二叫女友拿笔、纸到房间。一会儿,李五便从房间出来走了。李五走时,乙二叫李五回去把钱拿来再还手机。期间,甲一离开了一会儿又返回,没有进过房间。李五走后,乙二和丙三等人吃10饭时,告知丙三等人,乙二拿了李五 1050 元,李五还打了一张 8000 元的借条,二十分钟内会把钱拿给乙二,还把现金拿出来给丙三等人看。饭后,乙二各拿了几十
19、元钱给丙三和丁四,甲一问乙二要钱充话费被拒绝。4、被告人丁四的供述与辩解:2012 年 8 月 9 日,丁四、甲一、丙三为取回摩托车,按乙二的要求在路上拦住李五,甲一拿了把刀在手里,三人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家,乙二和李五谈摩托车的事,丁四在一旁耍手机。一会儿,乙二叫丙三、丁四出去将车取回。返回后,丁四看见乙二和李五在房间里,丁四进去拿烟时,听见乙二问李五事情怎么解决,但具体什么事不清楚。丁四出来后,乙二喊丙三进房间,丙三出来后拿了一把两尺长,像是一把刀的东西又进了房间。过了一会儿,乙二等人都出来了,李五便走了。丁四看见乙二的女友手里拿着一张纸条,丙三说是李五写给乙二的欠条。期间,甲一离开了一会儿,丁四一直在客厅耍,没再进过房间,乙二和李五在房间谈些什么不清楚。后乙二拿了一些钱给丙三,丙三分给丁四 50 余元。 四、问题1、控方观点: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辩方观点:被告的行为构成轻罪或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