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南海区 司法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目 录 一、 行政 许可(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 5 项) 1、律师执业审查 2、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4、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 5、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 二 、行政执法 1、 行政强制(无) 2、行政处罚 (无) 3、行政征收(无) 4、行政裁决(无) 5、行政给付(无) 三 、工作流程图 1、行政审批 工作 流程图 ( 1)律师执业审查 ( 2)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4)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 ( 5)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 2、 其他 日常管理事项 工作 流程图 (
2、1)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 ( 2)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 2 - ( 3)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 4)公证工作流程图 四 、配套制度 1、 南海区 司法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 2、 南海区 司法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五 、局 务 会议制度 - 3 - 律师执业审查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 :南海区司法局 事项 编 码 FS09B486 1.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审查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律师执业证 3.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需年审以保持法律效力 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初审。获得省司法厅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依法执业。 6.审批依据 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修订于 2013年 1月 1日实施)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 7月 18日实施) 3、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各区司法局行使律师管理权限 (第一批 )的通知(佛司 201229号 ) 7.审批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
4、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 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 ,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4 - 8.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律
5、师执业证呈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并需贴上大一寸蓝底照片; 3、居 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户口簿复印件(一张 A4纸上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历证书(只需提供毕业证书,无需提供学位证书); 7、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复印件(需公安局或派出所盖章,且有效期 3个月以上); 8、工作经历证明; ( 1)派遣证复印件(全日制本科、专科均要提供派遣证,若不能提供的,需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不能提供的原因并附上律师所的意见) ( 2)待业证或失业证或就业证明复印件 ( 3)辞职文件或辞职审批表 ( 4)解
6、除劳动关系协议 ( 5)退休证或离休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9、实习证复印件; 10、实习考核登记表; 11、实习鉴定书; 12、上岗培训合格证; 13、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若不在本市保管档案,需在原户籍所在地保管); 14、律师聘用合同(签订合同的起始日期必需在实习期满之后,向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的日期之前); 1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提交社会保险缴交情况核对表并附上社保局的公章,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核对表与简历不能对应 ,需出具情况说明解释原因并附上律师所的意见); 16、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提供一式二份,其他各区律师事务所一式
7、三份。若申请人已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供第九、十、十一、十二项)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并需贴上大一寸蓝底照片;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户口簿复印件(一张 A4纸上复印户口簿首页及 本人页) ( 3)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5 - ( 4)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 5、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6、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
8、核合格的材料; ( 1)实习证复印件 ( 2)实习考核登记表 ( 3)实习鉴定书 ( 4)上岗培训合格证 7、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8、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9、近期工作证复印件; 10、教师申请执业的,还需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 件; 11、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12、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签订合同的起始日期必需在实习期满之后,向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的日期之前); 1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提供在原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若申请人已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供第六项材料。) 9.受
9、理申请材料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 无 10.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2号 11.审查 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12.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南海区司法局公律科递交申报资料; 2、公律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至佛山市司法局。 14.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5.审查 表 格 有 (各表格见附件 ); 无 附件: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16.是否 有 年审 有 (具体办法 见附件
10、 ); 无 附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7.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8.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南海区司法局咨询电话: 81210925,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86297619 19.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 日常管理 20.备注 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6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行政审查单位 :南海区司法局 事项编码 FS09A102 1.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 2.颁发 的法律文书 执业许可证 3.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需年审以保持法律效力 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初审。获得省司法厅批准证
11、书后方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依法执业。 6.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修订于 2013年 1月 1日实施)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 7月 18日实施) 3、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各区司法局行使律师管理权限 (第一批 )的通知 (佛司 201229号 ) 7.审批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在 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12、(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 ,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 (
13、三)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六、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 7 - 8.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 1、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意见的报告 2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 、设立申请书 4 、设立人简历 5 、设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6 、财务、业务关系结清证明、执业鉴定 7 、个人存款证明书 8 、租赁合同 9 、区司法局出具的场地证明 10、 住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1、 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 、律师事务所章
14、程 13 、个人律师事务所规章 制度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 1 、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意见的报告 2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 、设立人签名的设立申请书 4 、设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资格证复印件 5 、设立人简历 6 、设立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执业鉴定 7 、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8 、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 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9 、存款证明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区局证明 10、 住所租赁合同 11 、住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2 、区局出具的办公场所证明
15、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9.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有 ; 无 10.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2号 11.审查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 8 - 12.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南海区司法局公律科递交申报资料; 2、 公律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至佛山市司法局。 14.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5.审查表格 有
16、 (各表格见附件 ); 无 附件: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16.是否有年审 有 (具体办法见附件 ); 无 附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7.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8.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南海区司法局咨询电话: 81210925, 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86297619 19.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 日常管理 20.备注 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行政审查单位 :南海区司法局 事项编码 FS09A103 1.事项名称 律师 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审核 2.
17、颁发的法律文书 执业许可证 3.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需年审以保持法律效力 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初审。获得省司法厅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依法执业。 6.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修订于 2013年 1月 1日实施)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 7月 18日实施) 3、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各区司法局行使律师管理权限 (第一批 )的通知 (佛司 201229号 ) 7.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三年 以上; (二)具有二十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
18、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8.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一般申报材料: 1 、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意见的报告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1份 3 、盖有律师事 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 4 、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 、设立人简历 6 、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7 、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 、存款证明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 9 、住所租赁合同 10、住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1、总所所
19、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函、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2、派驻律师申请个人执业证的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三 份 - 10 - 9.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有 ; 无 10.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 2号 11.审查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12.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南海区司法局公律科递交申报资料; 2、公律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
20、说明理由。 13.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至佛山市司法局。 14.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5.审查表格 有 (各表格见附件 ); 无 附件: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16.是否有年审 有 (具体办法见附件 ); 无 附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7.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8.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南海区司法局咨询电话: 81210925,投诉机构: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86297619 19.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 日常管理 20.备注 申请单位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