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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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商务厅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审批类 目录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审批 1.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审批 2.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初审转报 3.限制类进出口技术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外商独资企业设 立及变更审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承办机构:厅审批办 服务电话: 62999721 监督电话: 62999731 事项编码 SP-0095 事项名

2、称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审核通过的厅审批办即办 打证 企业带相关纸质材料至厅政务服务窗 口当日取证 厅审批办 网上审核 企业在商务部专网上申请 许可(或批准结论)时效 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 月 31 日。 办理主体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办理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办理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合肥市马鞍山路 509 号) 联系电话 0551-62999720 中心监督电话 0551-62607289,0551-62607287 单位监督电话

3、0551-63540131 事权级别 省本级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2 号); 2、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 年第 9 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 年第 20 号令)。 申请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 2、涉及到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需申领电子钥匙。 年检要求 一年一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网络打印的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1 份 进出口合同 复印件 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 件 1 份 外

4、贸经营权证书 复印件 企业第一次领证时应出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 份 办事程序 1、企业网上申报许可证数据; 2、企业通过网络查询许可证审批情况; 3、许可证网上获准后,企业在网络上打印许可证申领表,并携带出口合同复印件至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领取许可证。 现场勘查 无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1 次 联合办理 无 批准结论 批准结论名称 结论种类 出口许可证及自动进口许可证 证照 本部门业务系统情况 有网上业务系统 :http:/ 系统情况 : 对办事人开放的业务系统 能否网上申报 能,申报地址: http:/ 网上办理深度 信息公开 网上预审 信息分类 中小企

5、业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事项廉政风险点信息 事项名称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风险环节 风险等级 廉政风险点描述 防范措施 范围管理责任部门 受理 低 不能及时受理办理事项,对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实行限时办理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如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和规范程序。 审批办 办结 低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发证。 严格按照许可发证规定办理。 审批办 常见问题解答 事项名称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信息要素 内容 问题标题 关于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商品 主题词 大宗农产品 问题描述 大宗农产品进口有

6、哪些商品? 问题解答 大宗农产品进口有肉类、奶制品、 大豆、油菜籽、豆粕、橄榄油、玉米酒糟、 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等大类商品。具体大宗农产品进口 的相 关 内 容 请 登 录 中 国 食 品 土 畜 进 出 口 商 会 网( http:/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承办机构:厅审批办 服务电话: 62999721 监督电话: 62999731 事项编码 SP-0191 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厅审批办 审核 (网上、纸质材料),审核同意的,当日 审批 ,审批当日即可到厅政务服务窗口领取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在审批意见栏说明理由,并将网上申请进口表退回给原单位,重新按要求申请。 受 理 厅审

7、批办 收到申请当场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工 作。 进 口企业在商务部专网上申请,后至厅政务服务窗口现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请事项不符要求,材料退回,不予受理。 企业在查阅到商务部审核批准后,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 领取许可证 。 对需要转 报商务部审批的,初审通过后,再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转报;对材料不全的,要告知企业补齐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许可(或批准结论)时效 许可证的有效 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8、,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 月 31 日。 办理主体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办理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审批办 办理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 509 号) 联系电话 0551-62999721 中心监督电话 0551-62607289,0551-62607287 单位监督电话 0551-63540131 事权级别 省本级 行使依据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08 年第 7号令);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 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6 号令);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 四年

9、第 13 号令)。 申请条件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年检要求 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进口合同 复印件 办事程序 1、属于省机电办办理程序:进口用户通过网上申请进口机电产品,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从网上提交;省机电办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网上批复通知进口用户;进口用户下载已经通过审查、且有自动许可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将有关材料送省政务中心,并通知领

10、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领证)。 2、属于转报国家机电办办理程序:进口用户通过网上申请(须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省机电办在网上初审后,网上转报国家机电办,国家机电办审理意见在网上通知省机电办 和进口用户;进口用户到国家机电办、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有关领证手续。 现场勘查 无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1 次 联合办理 无 批准结论 批准结论名称 结论种类 许可证 证照 本部门业务系统情况 有网上业务系统 :http:/ 系统情况 : 对办事人开放的业务系统 能否网上申报 否 网上办理深度 信息公开 网上预审 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 ,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

11、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困难企业 ,重点企业 ,社会组织 事项廉政风险点信息 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风险环节 风险等级 廉政风险点描述 防范措施 范围管理责任部门 受理 低 设立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要求申请人当场提交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厅监察室 办结 低 无故拖延办理;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12、 厅监察室 常见问题解答 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信息要素 内容 问题标题 请问最新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在哪下载? 主题词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 问题描述 请问最新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在哪下载? 问题解答 请参阅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14 号)( http:/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审批 1.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审批 承办机构:厅产业处 服务电话: 62999721 监督电话: 62999731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

13、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厅产业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厅领导审批;初审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权利 。 决 定 厅领导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在商务部专网上申请。 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

14、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许可决定的,厅政务服务窗口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事项编码 SP-0301.001 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4 工作日 许可(或批准结论)时效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 办理主体 省商务厅 (法定行政机关) 办理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审批办 办理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 509 号) 联系电话 0551-62999722 中心监督电话 0551-62607289,0551-62607287 单

15、位监督电话 0551-92999731 事权级别 省本级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245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361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361 号);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 33 号 令)。 申请条件 1、经商务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年检要求 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原件 2、出 口合同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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