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 单位:安乡县人民政府(民宗部分) 事项名称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事项类别 行政 许可 办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构 安乡县政府办 决定机构 安乡县政府办 办理条件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申请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说明以及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2.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和备案)或者符合本
2、宗教教规的其它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本场所相关规章制度文本; 4.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新建、重建的应当提供规划资料、合法使用土地资料、项目建设资料、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资料;属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属租用的,应当提供租用一年以上协议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提供相关的建设规模、建筑设计方案; 5.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证明; 6.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申 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填写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
3、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
4、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 : 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 2 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
5、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2)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书面许可文书; ( 3)对不予行政确认的,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安乡县 优化办 4323110 咨询电话 县政府办民宗组办公室 13975625567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 00-12: 00 下
6、午: 14: 30-17:30 (夏季下午: 15:00-18:00) ;安乡县人民政府 办公楼一楼 乘车路线 乘 1、 7 路到政府下车 改 .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者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受理 不属管理范围 不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予以受理 材料不全的 改正 决定 作出不许可决定, 并作出不受理说明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 签发有关文件 归档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 单位:安乡县人民政府(民宗部分) 事项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
7、50 号)第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受理机构 安乡 县政府办 决定机构 安乡县政府办 办理条件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1.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 2.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意见; 3.成立、变更宗教团体的章程; 4.成立、变更宗教团体拟任人选的基本情 况; 5.成立、变更宗教团体的工
8、作报告;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理程序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9、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10、、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 2 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2)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书面许可文书; ( 3)对不予行政确认的,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 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 咨询电话 县政府办民宗组办公室 13975
11、625567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30-17: 30 (夏季下午 : 15:00-18:00);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乘车路线 乘 1、 7 路到政府下车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者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受理 不属管理 范围不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予以受理 材料不全的 改正 决定 作出不许可决定, 并作出不受理说明 作出许可的 书面决定, 签发有关文件 归档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 单位:安乡县人民政府
12、(民宗部分) 事项名称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备案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 许可 办事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第三十 六条 受理机构 安乡县政府办 决定机构 安乡县政府办 办理条件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申请报告; 2.培训的计划规模、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名单; 3.所属区主管部门的报告。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
13、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 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办理程序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府办民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县政府办主任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