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明细表 权力事项名称 在档案利用中,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 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涂改、伪造档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施 依据 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
2、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承诺 期限 90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归档材料 一、实施条件: 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 ( 一 ) 是要有法定依据 ;(二) 是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3、 是只能处以一定罚款和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只能处以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 适用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且违法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承担行政责任;(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 据,且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三)处罚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且处罚程序完备、有序;(四)属于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查处的范畴。 二、申报(归档)材料: (1)立案审批表; (2)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申辩材料、听证材料和鉴定结论
4、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合同等等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材料); (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清单; (6)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7)行政处罚 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0)结案报告;( 11)当事人申诉或者检举材料。 收费标准 无 咨询和投诉 电话 咨询电话: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57888228 投诉电话: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731-57776991 办理程序或实施环节 见对应流程图 备注 业务指导监督股 在档案利用中 , 损毁 、 丢失或擅
5、自提供 、 抄录 、 复制 、 公布 、 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或涂改 、 伪造档案行政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案件来源 : 行政检查和举报符合受理业务指导监督股1 个工作日条件不符合条件立案业务指导监督股5 个工作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分管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 回复告知调查取证业务指导监督股 52 个工作日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 移送司法机关违法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的 , 或违法行为轻微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并拟定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并听取陈述申辨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应当予以处罚的 , 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决
6、定分管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案情复杂 、 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处罚的 )10 个工作日领导审批 ,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拟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取陈述申辨 按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不予以处罚 予以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的 7 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 、 地点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 、 超期不提出听证或无故不出席听证会当事人 3 日内提出听证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听证结束组织听证 , 并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不服执行处罚业务指导监督股 22 个工作日当事人主动履行当事人逾期 ( 15 日
7、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 将查封 、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 60 日以内 )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直接诉讼自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 )结案归档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咨询电话 : 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 57888228投诉监督电话 :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0731 -577769911
8、 、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 2 人 ; 2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说明来意 ; 3 、 制作调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录取影像资料 ; 4 、 搜集 、 收集 、 保存其他有关证据按规定不需要听证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 明细表 权力事项名称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施依据 1.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
9、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 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0、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11、 承诺期限 90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归档材料 一、实施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且违法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承担行政责任;(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且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三)处罚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且处罚程序完备、有序;(四)属于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查处的范畴。 二、申报(归档)材料: (1)立案审批表; (2)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申辩材料、听证材料和鉴定结论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合同等等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材料); (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
12、知书; (5)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清单; (6)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0)结案报告;( 11)当事人申诉或者检举材料。 收费标准 无 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57888228 投诉电话:湘潭县人民政府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731-57776991 办理程序或实施环节 见对应流程图 备注 业务指导监督股 非法出卖 、 转让 、 倒卖或将档案卖给 、 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案件来源 : 行政检查和举报符合受理业务指导监督股1 个工作日条件不符合
13、条件立案业务指导监督股5 个工作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分管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 回复告知调查取证业务指导监督股52 个工作日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 移送司法机关违法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的 , 或违法行为轻微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并拟定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并听取陈述申辨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应当予以处罚的 , 下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决定分管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案情复杂 、 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处罚的 )10 个工作日领导审批 ,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拟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取陈述申辨 按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
14、的 ,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不予以处罚 予以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的 7 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 、 地点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 、 超期不提出听证或无故不出席听证会当事人 3 日内提出听证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听证结束组织听证 , 并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不服执行处罚业务指导监督股 22 个工作日当事人主动履行当事人逾期 ( 15 日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 将查封
15、、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 )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 60 日以内 )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直接诉讼自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 )结案归档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咨询电话 : 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 57888228投诉监督电话 :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0731 -577769911 、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 2 人 ; 2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说明来意 ; 3 、 制作调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录取影像资料 ; 4 、 搜集 、 收集 、 保存其他有关证据按规
16、定不需要听证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明细表 权力事项名称 征购非法出卖、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或其买受者、受赠者 实施依据 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四条 第
17、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归档材料 一、实施条件:(一)集体或者个人确实保存有经鉴定核实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18、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二)该档案所有者保 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三)该档案被赠送或者出卖给外国人。 二、申报(归档)材料:项目立项,前期调研摸底档案鉴定材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凭证,档案交接文据。 收费标准 无 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57888228 投诉电话: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731-57776991 办理程序或实施环节 见对应流程图 备注 管理利用股 征购非法出卖 、 倒卖或将档案卖给 、 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运行流程图有偿征收项目立
19、项 , 前期调研摸底( 业务指导监督股 )作出征收决定( 县档案局负责人 , 1 个工作日 )拟订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管理利用股 , 2 个工作日 )公布补偿方案( 管理利用股 , 5 个工作日 )签订补偿协议( 管理利用股 , 5 个工作日 )同意执行( 管理利用股 , 2 个工作日 )归档咨询电话 : 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 0731 - 57888228投诉监督电话 :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731 - 57776991不同意作出补偿决定( 管理利用股 , 5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 60 日以内 )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直接诉讼自行政行为之
20、日 6 个月内 )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明细表 权力事项名称 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1.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 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承诺期限
21、 21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归档材料 一、实施条件: 1.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成立检查小组,对检查对象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及具体业务规范标准、时间安排、检查人员、受检查单位参加人员、需准备材料等; 3.现场检查,以看听查的方式核实受检查单位落实检查内容及具体业务规范标准情况; 4.制作检查笔录,未发现 违法行为的,出具检查报告,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复查仍未改正或违法行为严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收费标准 无 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 57888228 投诉电话: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731-57776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