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我校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21年审计署第 11 号令)以及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2133 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达到促进被审计对象和学校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要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