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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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

2、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 A 出口公司与香港 B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

3、品价值为 418816 美元。A 公司向 B 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 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 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 5000 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 60 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

4、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 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 A 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 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 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 A 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

5、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 B 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二十一、信托收据案例 1【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 A 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 45 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 A 商索取货款。【法律问题】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 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

6、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法理、法律精解】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 托收统一规则第 4 款规定:“托收指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 银行的任何指令。 ”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 A 商索取货款。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7、案例 1【案情摘要】1992 年 10 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 年 12 月马赛港交货。1992 年11 月 15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 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 年 12 月 20 日,卖方将 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 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8、 10 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 20 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法律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 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参考结论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 1992 年 12 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 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法律精解跟单

9、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 d 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靠例 1案情摘要】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

10、买化肥500 吨。合同规定, 1994 年 1 月 30 日前开出信用证, 2 月 5日前装船。1 月 28 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 2 月 10 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 2 月 17 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 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行。 2 月 17 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法律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参考结论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2.作为卖方律师。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法理、法律解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

11、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案例 2【案情摘要】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期 9 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11 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

12、。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 D/P、T/R 提货要求。终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法律问题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理由同上案例。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案例 1【案情摘要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

13、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法律问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法理、法律精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9 条 b 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 ”根据该规定,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

14、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案例 1【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向丁国 A 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甲国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 60 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 A 公司索赔。合同订立后,甲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向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丁国 A 公司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开证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期临近,甲国公司又申请因行开

15、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国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侯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但当开证行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遭到拒绝。法律问题甲国公司和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参考结论开正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法理、法律解释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因此,本案中,开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开证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义务,甲公司应向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金额。对于货物质量问题应另外根

16、据合同规定向 A 公司索赔。一、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 100 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 CIF 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二、1996 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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