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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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债权法知识点1、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

2、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2(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违约金属于主合同

3、内容。3、定金预先给付。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3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 20%。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

4、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3、单方允诺是大陆法系的说法。单务合同是英美法系的说法。【5】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定义: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4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定义: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

5、区别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6】先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定义: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定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6、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再担保与反担保再担保定义: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5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条件: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反担保定义: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条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

7、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区别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8】成约定金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定义: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立约定金定义: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6区别: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

8、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9】协议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定义: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单方约定解除定义: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适用

9、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7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0】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不真

10、正连带责任定义: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特征:1、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2、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补充责任:定义: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

11、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8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

12、。【11】人保与物保人保定义: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保定义: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即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共同点:1、从属性。即不论是保证债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2、补充性。即物保和人保对于债权的实现具有补充的法律意义,一般只有在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实现担保利益。区别:1、物保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而人保则只能由第三人提供。2、物保的信用基础来源于特定的财产,人保的信用基础是人。3、物保是物权,人保是债权,因为物权优于债权

13、,所以物保优先于人保承担担保责任。【12】清偿抵充与代物清偿清偿抵充定义: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条件:9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代物清偿定义: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条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二、简答

14、与论述【1】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2、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3、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利益。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等。【2】债的消灭情形1、清偿亦即履行,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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