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确定 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K$ ?4 |3 n. 9 B) d/ y/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A3 G, , H4 l: T问题7 j8 g, t/ l3 A9 r; I(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2、?理由是什么?(2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6 M+ M7 O2 S“ s+ z6 X e(2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
3、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9 y! F9 b! t$ U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m- S u依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K+ F1 K8 ; m+ 正确答案5(1 )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
4、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9 k% D% z. W(2 )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s“ j( Q5 t8 D5 y%
5、 v# q: d(3 )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 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确定 6 问题:简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赔偿
6、是指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2、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二)特征案例 3 行政主体资格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
7、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b s9 q* p2 a# O6 i E, u问题 p3 J9 U* E# X% Q正确答案 5 |- s7 G, s% w( t; t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8、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6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y/ U2 |1 L/ q; x L) K* aI) u案例 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 A 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 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 40 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 14 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 14 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9、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6 y- e8 n0 U0 o(1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2 )甲集团公司对 A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S/ h“ - r F5 4 T8 b n n1 k2 案例 6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M; F h W: g# h/ K: e-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
10、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 年 1 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 9 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 年 11 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 ,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 1996 年农民负担分户
11、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 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 1996 年 12 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 年 11 月 13 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 年 11 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 “蛤蟆坑地” 、 “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7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 1995 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
12、。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000 元。! D/ m8 E# z) F6 L1 K% D) m/ Y, U被告称,1995 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7 o“ r, o$ 6 q G/ Z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 1998 年 12 月 2 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 年应得分红 857.14 元
13、,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 ( D- T/ Y; K问题 9 h# r1 a/ L9 k o8 J# l! n K(1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 的规定是否有效?(2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3 Y, C5 s* D6 s5 Y(3 )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正确答案(1 )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保护未成年
14、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 ”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2 )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 1995 年 2 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 ,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
15、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3 )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j) f4 b4 y- 5 n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 3000 元。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案例 7 公务行为的判断1987 年 9 月 7 日晚 9 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 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 喊:“ 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 。李某称, “喊着玩
16、呢” ,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8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 ”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 )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 1987 年 9 月 22 日开始,某铁路
17、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 11月 28 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 月 9 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 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8 条和第 19 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 15 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 年 12 月 17 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6 m% m- ?6 G x* s; Y4 R(1 )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 为什么?(2 )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3
18、 )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 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正确答案(1 )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因为本案中宋某及其隶属的铁路公安局属于有权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追查“倒票”行为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宋某作为人民警察追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所以宋某虽然身着便服到火车站办私事,但遇到“倒票” 嫌疑人也应当而且有权予以追查,所以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疑。2 + c0 J N U$ e) P! U9 g/ K G/ G)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 ”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
19、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 ”的证词,对胡某拘留 3 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 5 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 5 天为罚款 60 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9(1 )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为什么?(2 )派出所对胡某拘留 3 天的行政处罚程
20、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 l“ N7 m * s. y(3 )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 3 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 5 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1 )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 3 天。(2 )派出所对胡某拘留 3 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4 D6 V7 |) a D8 T“ Q“ p# Y(1 )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2 )原告称: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
21、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为什么 ?3 f b# Z h: o(3 )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撤消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 20 号警告,罚款 3000 元的治安处罚 ?(4 )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 01 号收容教育 1 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5 )夏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 为什么? l; c1 e$ n( g (2 )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 1993 年的 6 月份,公安机关查获夏某是在 1994 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超过 6 个月。(3 )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66)第 20 号警告、罚款 3000 元的治安处罚。 + F0 h ?* : j$ p5 t3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