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地下空间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和规范我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就出让土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用于停车位等非经营性用途的,不再另收土地出让金,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用于经营性用途的,2021 年 9 月 29 日(含)之后公告出让的地块,按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2021 年 9 月 29 日之前公告出让的地块,仍按之前相关政策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意见补办用地手续。 1.用于停车位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建设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