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的数量以每年百分之十几的幅度递增。大幅度增长的案件造成审判力量相应不足,司法机关对案件应接不暇。这种情况下,简便易行快速经济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自然被司法机关大量适用充当“案件减压阀” 。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由于具有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及适用范围较广的特点,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界的青睐。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混乱和各行其是,最终使其偏离了公正和效益这两大基本的诉讼价值目标。文章从界定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入手,考察了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
2、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缺陷,完善IIThe improvement of the theory of the civi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AbstractIn recent years,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concluded the number of various types of civil cases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rat
3、e more than ten per cent per annum. A substantial increase in cases of trial of strength caused by a corresponding lack of the judiciary overwhelmed the case. In this case, the simple rapid economic summary procedure in civil naturally applies to the judiciary to act as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of v
4、alve“. As a kind of civil procedure which is parallel and independent to the common procedure of civil case, the simple procedure of civil cas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litigation cost is lower, the period is shorter, the litigation fiel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owever the current l
5、ack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leads to the confusion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s on their ow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ultimately makes it deviated from the two basic proceeding objectives of justice and benefit.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regulations for it in some foreign countries and re
6、gion, and analyses in detail the main problems of it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pinion on the summary procedure for civil lawsuit in our county.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Summary procedure , Improvement , Defect- 1 -引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的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导致诉讼数量和新型诉讼类型的日益增多,原有的诉讼制度己经无法
7、满足新的社会的需求,面对这一现象,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矛盾,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简易程序的作用。我国在 1991 年完成了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掀起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热潮。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大幅度增长的案件造成审判力量相应不足,司法机关对案件应接不暇。尽管国家不断增加对司法的投入,但日益增加的诉讼仍给法院造成了相当大地压力,也对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民事简易程序的研究开始受到了法律界的关注。简便易行快速经济的民
8、事诉讼简易程序自然被司法机关大量适用充当“案件减压阀” 。简易程序的普遍适用,有效缓解简易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立的程序,在当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 21世纪的主题。 ”“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毫无疑问,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应当成为新世纪人民法官最崇高的职责。 ”随着案件类型日益丰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面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日益扩大,我国有关简易程序的现有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原则和抽象,远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的要求。因此,对于简易程序
9、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为了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而产生,由于我国对于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过于粗略和笼统,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基于这么一种现象,笔者以试论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为题撰写学位论文。本文首先对我国的简易程序的概念、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简易程序的独有特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尔后介绍了域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简易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了对简易程序完善的粗浅建议。- 2 -第 1 章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简易程序是
10、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 章第 157条第 1 款对简易程序做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1.1 民事简易程序含义的界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没有普通程序就无所谓的简易程序。那么何谓简易程序?关于简易程序的界定,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地区)基于各自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对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和理解更是千差万别,这些差别是和许多因素的不同休戚相关,例如诉讼模式、审理方式、法律观念等。主要的观点有: 11.传统的简易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传统意义上
11、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传统的民事简易程序己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二者总体上呈现扩大其适用范围和提高其简易化程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趋势。2.狭义的简易程序。该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3.小额诉讼程序。其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与通常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更简易的案件或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的程序。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该界定其是对民事诉讼中所有的简易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12、,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还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是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民事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机制的一环,只有在各自的特定制度体系和法律文化背景下,才能真正明确其基本内涵并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从而使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与西方国家的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存在明显差异,其主要的区别表现在概念的容量和细化程度上。由于我国规定的简易程序较早,自实施以来,在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变动和经济的发展,该制度陷入了滞后的境1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1.-
13、 3 -地。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对我国的简易程序界定是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的界定,即包括狭义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1.2 民事简易程序的特征作为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独立程序之一的简易程序,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既有特别性的规定又有简化性规定,该规定恰恰涵盖了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简易程序的规定更加的简便快捷。主要表现为起诉和受理案件的方式简便;传唤方式较为简便灵活;审理程序简便;裁判文书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当的简化;审结期限较短且不能延长。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14、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另外,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如果能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加以解决,那么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部分案件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快速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能够从当事人的心理上消除纷争,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1.3 我国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简易程序的内容,有其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
15、单民事纠纷。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普通程序的同时又规定简易程序,其目的在于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审理时各行其道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简易程序解决此类纠纷,可以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法院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解决那些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使自己的审判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第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其诉讼资源都是有限的,要想最大限度解决纠纷,对司法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就成为一个必要且关键的环节。将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法院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类型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4 -第三,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
16、的良性运行。合理的诉讼机制,可实现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统一,详细规定和简便规定的统一,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协调和正常运行。一个完善合理的诉讼机制,要求既有原则性和详细规定,又有灵活性和简便规定。因此,不仅诉讼效率欠缺的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程序,而且各类案件和程序平均占用司法资源也是不合理的,所以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去设置相应的程序。- 5 -第 2 章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2.1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2.1.1 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的进行了专章规定,共 7 个条文,具体体现为民
17、事诉讼法的第 157 条到第 163 条的规定。2.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方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158 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只有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口头起诉。当然,简易程序也不排除书面起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起诉的方式。3.同时法律还简化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依照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共 8 个条文,具体表现为第 168 条至第 175 条对简易程序的解释。4.1993 年 11 月 16
18、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全文共 25 个条文。5.2003 年 12 月 1 日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 ,全文共 34 个条文。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8 条规定“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证据规则的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1.2 我国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的内容简易程序对审限的规定,既能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及时的解决,也是对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一
19、项基本要求。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的内容: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诉法规定,关于简易程序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 6 -容: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方式。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如果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进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可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不受普通程序中 7 日的受理期限的限制。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
20、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3.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的规定。根据我国民讼法规定,预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简易程序中,无需陪审员参加,并且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案件,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由审判员自审、自问、自记,一记录工作仍由书记员来完成。4.简易程序传唤方式的规定简便灵活。 若干规定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
21、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5.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夕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 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之所以规定审限为三个月,原因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必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因此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纠纷,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斋。2.2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从 1982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简易程序,再到 2012 年民事诉讼
22、法对该问题的补充,都说明我国的简易程序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应当说简易程序在我国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的审理民事案件,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一审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简易程序在我国频繁的被广泛的运用,但是这主要是由于案件数量的日益递增给法院带来压力所致,而这正恰恰是我国片面的追究诉讼效率体现 1。2.2.1 简易程序的立法简略、笼统,导致适用范围不清1陈茂义.浅析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J.法制博览,2015(01).- 7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专章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但仅是对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余的仍是
23、参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这与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是不成正比的,这样的立法结构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发挥,这势必会侵犯到当事人的权利,甚至还会摧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该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很难把握。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平才是诉讼的终极价值。这与我国最初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这样的现状必须加以改变。2.2.2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不合理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因此,按
24、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实践中,这为两种程序的混用提供了契机,为了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最高法院适用意见做了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该条规定可以说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转化的条件、如何进行转换并没有明确,因此造成随意转换。实务中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出于对法定审限的规避,使其为审判人员任意地拖延审理期限提供了依据。2.2.3 审判方式改革
25、上的随意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性 1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在实践中缓解了简易程序的无序的状况,但通过审判实践发现,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案件的“繁简分流”缺乏统一规定,简繁转化过于随意;无法体现回避制度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被告的答辩权无法行使,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2.2.4 简易程序的功效尚没有真正得到发挥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对简易程序做了专章规定,但只有几个条文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立法体例相比,我国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仅仅是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作了简化,远不能满足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要求。从审判实践来看,我国现行民诉法中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并没有显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为:司法资
26、源的配置不合理;1 张文慧 .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5(21).- 8 -在机构和人员设置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规定设置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我国法律在送达程序上,规定法院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同时又规定只有在用正式的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拘传或按撤诉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无疑变向增加了简易程序送达的难度。2.2.5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得不到尊重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当事人的选择权仍然受法院审查的限制。对简易程序的简单规定使得对一些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条款“未涉及到而在诉讼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显然只能成为一个又一个盲区” 。 1由于我国法律对审查的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依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判断,实践中有些办案法官利用简易程序,随意控制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 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7-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