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制度 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实行在校长负责制下,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食堂要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六、学校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七、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八、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