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县房地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县建委负责本县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镇(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