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21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登记和备案,由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或者其他.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区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分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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