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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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 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责任清单2015 年 3 月2目 录一、部门职责 .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8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2(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22(二)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 .27(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监管 .29(四)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30(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 .31(六)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34(七)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35(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36(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39(十)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41(十一)中医药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44

2、(十二)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45(十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监管 .48四、 公共服务职责 .503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负责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统筹实施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负责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责任。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

3、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计划;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责任。拟订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 织 协 调 与 指 导 各 地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4、 预 防 准 备 、监 测 预 警 、 处 置 救 援 、 分 析 评 估 等 卫 生 应 急 活 动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2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

5、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3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负责组织拟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4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和考核。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

6、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指导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负责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拟定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师管理制度。负责优生优育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 订 本 省 中 医

7、 药 、 技 术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并 监 督 实 施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外资独资医院相关实施工作。5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关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

8、,负责中医药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6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5的建议。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组织协调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9、偏高综合治理。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负责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负责组织流动人口动态监测。7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统计和专项调查,

10、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8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和实施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卫生计

11、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指导并管理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促进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9组织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10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卫生计生有关统计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计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

12、康促进工作。11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开展本省卫生计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12 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工作。6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医疗卫生保障有关工作。7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1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省 卫 生 计 生 委1.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打击和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组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指导市县相关

13、职能部门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督促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3、指导、监督市县卫生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对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4.指导、督促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

14、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管理模式。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药具和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5.督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孕情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

15、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妇联对“两非”纳入“三八维权周” 、“春风行动”活动进行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8省发改委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海 南 省 卫 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内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通 知 ( 琼 府 办 2014147号 )省公安厅1.指 导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将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纳 入 社 区 警 务责 任 和

16、 出 租 屋 管 理 工 作 中 , 发 挥 流 动 人 口 协 管 员 作 用 ;在 办 理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暂 住 登 记 和 暂 住 证 时 , 核 查 其现 居 住 地 乡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查 验 过 的 流 动 人口 育 龄 证 明 , 对 无 证 人 员 督 促 补 办 , 并 将 核 查 情 况 做好 登 记 , 及 时 告 知 现 居 住 地 乡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新 生 儿 户 籍 登 记 手 续 时 , 核 查 出 生医 学 证 明 , 并 保 留 存 根 。 参 与 综

17、 合 治 理 出 生 人 口 性 别比 偏 高 问 题 的 执 法 检 查 、 督 查 工 作 。 2.指 导 、 督 促 基 层 派 出 所 每 月 5日 向 辖 区 街 道 计 划 生 育 部门 提 供 上 月 辖 区 内 出 生 入 户 、 死 亡 、 迁 入 、 迁 出 人 员 有关 信 息 , 配 合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提 供 有 关 超 生 人 员 的 信 息 材料 。 3.依 法 查 处 非 法 从 事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性 别 的 引 产 及违 法 开 展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等 行 为 。 4.对 干 扰 、 破 坏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18、 作 , 打 击 、 报 复 计 划生 育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为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查 处 。 5.加 强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 做 好 流 动 人 口 计划 生 育 统 计 考 核 工 作 , 向 相 关 部 门 通 报 流 动 人 口 相 关 信息 。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法规、规章时,体现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规定,劳动合同中应有计划生育的内容。 2.督促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人口和计

19、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奖惩的内容,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招聘、录用;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 在办理公务员及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检查调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二孩的,须核查拟调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省民政厅1.指导基层单位把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法定外生育行为的发生。市县民政局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2.指导

20、基层单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省住建厅1.指导监督市县建设部门与建筑单位(公司、工程队)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单位所聘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先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102.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法定代表人制,配合当

21、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省财政厅1.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合理安排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落实上级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2.完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指导检查督促市县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运营手续或年审车辆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2.指导市县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发现违法计划生育的,立即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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