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214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范围 (一)资金范围。本区域投入脱贫攻坚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收益资金和.帮扶资金等。 (二)项目范围。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 二、公开主体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范畴,统一管理。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一)市级公开责任部门。包括市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