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广东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或本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第三条义务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第四条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第五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