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规
2、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详见表 2.2)的规定
3、执行。第八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表 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大类 中类 小类类 别名 称 范 围R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施 用 地 , 如
4、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粮 店 、 菜 店 、 副 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1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R1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邮 政 所
5、、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R34绿地
6、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 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
7、、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保 险 公 司 , 以 及 外 国 驻 本 市 的金 融 和 保 险 机 构 等 用 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8、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 共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科 技 管 、 展 览 管 和 纪念 管 等 用 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
9、、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 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10、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
11、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 缝 纫 工 业 、 工艺 品
12、 制 造 工 业 等 用 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类别代号大类 中类 小类类 别名 称 范 围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
13、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T4T42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
14、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S19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和广场用地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
15、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U1U12供电用地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U12供电用地 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16、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处置等设施以及环卫车辆停放、维修场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
17、其它用地(E)U4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1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
18、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G22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GG3 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 ,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D 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
19、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E29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20、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E69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表 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序号用地类别建 设 项 目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卫生C3-C8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U G1 G21 低层独立式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