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 2 目 录1 总则1.1 目的1.2 应急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1.5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 应急工作职责2.3.1 桂林市安委会2.3.2 桂林市安委办2.3.3 桂林市市直部门2.3.4 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5 现场抢险指挥部2.3.6 现场抢险处置小组2.3.7 桂林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2.3.8 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2.4 事故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3 预防和预警 3 3.1 风险分析3.1.1 风险分析的内容3.1.2 风险分析原则3.1.3 风险分
2、析的方法3.1.4 风险分析要求3.2 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3.2.1 非煤矿山生产3.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3.2.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3.2.4 冶金企业生产3.2.5 交通运输行业3.2.6 旅游行业3.2.7 建筑工程3.2.8 水利设施3.3 事故类型3.3.1 生产安全事故3.3.2 职业病3.3.3 后果3.3.4 事故层次3.4 事故预防3.4.1 企业事故预防3.4.2 县级预防 4 3.4.3 市级预防3.5 信息报告3.5.1 信息报告与通知3.5.2 信息上报内容3.5.3 信息传递3.6 预警行动3.6.1 预警等级3.6.2 预警发布和解除3.6.3 预警行动4
3、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程序4.2.1 应急启动4.2.2 桂林市安委办的响应4.2.3 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4.2.4 救援行动4.2.5 指挥和协调4.2.6 信息资源采集4.3 应急处置4.3.1 应急处置方案4.3.2 应急处置措施4.3.3 医疗卫生救助 5 4.3.4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3.5 群众安全防护4.3.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3.7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5.2 应急救援与保障5.2.1 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5.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5.2.3 交通运输保障5.2.4
4、 医疗卫生保障5.2.5 物资保障5.2.6 资金保障5.2.5 社会力量保障5.3 技术人员保障5.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5.5 宣传、培训和演练5.5.1 公众宣传教育5.5.2 培训5.5.3 演练 6 5.6 监督检查5.7 善后处置5.7.1 善后处理组5.7.2 社会扶助5.7.3 保险5.7.4 事故调查及总结6 预案管理附件 11 桂林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常用联系电话附件 12 桂林市地采矿山企业情况表(2016 年 10 月统计数)附件 13 桂林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情况表附件 14 桂林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览表附件 15 桂林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览表附件 16 桂林市其他重
5、点企业情况表附件 17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流程图附件 18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联系方式附件 19 桂林市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非煤矿矿山专家名单附件 110 桂林市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附件 111 桂林市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情况表附件 112 事故分类、分级附件 113 各类事故情况说明 7 1 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桂林建设打下坚实基础。1.2 应急工作原 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统一
6、领导下,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监督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 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监督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危
7、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及使用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冶金工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施工、水利及发电、供电供水、商业及仓储、旅游等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 8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 为主。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
8、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各级别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 合。贯彻预防为主思想,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其在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9、 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 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主席令第 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0、路法(主席令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与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人大公告十届第 8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
11、(广西政府令 5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0112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1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01495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 20143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3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市政发2010 154 号)1.4 适用范 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达到本预案、级响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1.5 预案体系本预案上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桂政办发 2013123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10 154 号)衔接,下与本市 11 县 6 城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市各职能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