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历程和意义作者:郭毅兰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对规范侦查权、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对此规则的四次修改完善,阐述了该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刑讯逼供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四十三条对这一规定又予以确认。虽然这体现了立法者对非法取证行为所持的一贯否定态度,但如果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还是否具有效力?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侦查机关实施了违法取证行为,也无相应的实体性制裁后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宣示了很多有益的原则和理念,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造成很多制度和规则不具可操作性,而流于一种口号式的宣示。究其原因,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的程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