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1市(州):湘潭市 县(市、区):韶山市 填表单位(公章):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日期: 2012-10-10事项名称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 子项名称事项编号 43038200623838-6A20100 子项编号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是 否转报单位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是 否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是 否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是 否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办理对象 使用发票的单位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
2、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 号。是否收费 是 否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 /办理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3 个工作日办理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办理程序 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及负责人(二)岗位职责权
3、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 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 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1、申 请事 项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 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 请材料不 齐 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 请材料 齐全、
4、符合要求,或者申 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5、填写受理通知 书,并移交管理分局。(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 位责 任人: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及负责人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不予办理的意 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税收管理员交管理分局分局长签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征管科复审。3、时 限: 5 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 位责 任人:征管科 负责人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 审意
5、见进行复审;(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3、时 限: 5 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 位责 任人:分管局 长。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签署同意的意 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3、时 限: 2 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1、岗 位责 任人:办 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 员。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公示审定结果,
6、如无异 议,及 时 、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准予行政许可的,按照 标准格式,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 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3、时限:1 个工作日。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1-55688110 或 12342窗口地点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韶山市地方税务局一楼) 交通到达线路 暂无公交线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7、(夏令 15:0018:00)业务咨询电话 0731-5568495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燕玲 0731-55684950单位网址 http:/www.办理环节信息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受 理 即时 是 否 李燕玲 办税服务厅 主任初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潘志强 罗光平 管理分局 分局长复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李亮 征管科 科长决 定 2 个工作日 是 否 刘浩 副局长办结告知 1 个工作日 是 否 潘志强 罗光平 管理分局 分局长提交材料信息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份 数1 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一式二份; 表格类
8、32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其它 13 其他 其它 3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审批流程图 附图负责人(签字): 李亮 填报人(签字): 侯甜甜 联系电话:55684952办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流程图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不齐材料纳税人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限:即时)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及负责人初审(时限:5 日内)征管科负责人复审(时限:5 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时限:
9、2 日内)准予许可办结告知(时限:1 日内)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条件,提出初 审意见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 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2市(州):湘潭市 县(市、区):韶山市 填表单位(公章):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日期: 2012-10-10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子项名称事项编号 43038200623838-6A20200 子项编号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是 否转报单位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是 否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是 否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是 否特别
10、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办理对象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申请人办理依据1、中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 12 条2、中 华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施行 细则第 31 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32 条是否收费 是 否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 /办理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3 个工作日办理条件1、发 放权 利、 许可 证照的单位和办 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 办理印花税应 税凭证的单位;2、能 够
11、履行监督纳 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办理程序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资料;2、对依法应予受理、申请资料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当场发给申请人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请表;3、对依法应予受理,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包括主办科室审查提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递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予以正式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请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12、职权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 位责 任人: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及负责人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不予办理的意 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税收管理员交管理分局分局长签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计财科复审。3、时 限: 5 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经办人员及科长。2、岗位职责及权限:(1)科室经办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13、,2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签具同意的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具不同意的意见,报告科室负责人;(2)科室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审定,符合标准的,交分管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退回申请人。3、时限:5 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经办人员及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办人员对局主管领导审定签署同意的,制作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加盖局行政印章;2、经办人员对局主管领导审定签署不予办理的,制作不予办理决定书,并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三)时限:2 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计划财务科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做好
14、准予办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或不准予的进行签收登记。(三)时限:即时。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1-55688110 或 12342窗口地点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韶山市地方税务局一楼) 交通到达线路 暂无公交线路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 15:0018:00)业务咨询电话 0731-5568195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赵顺堂 0731-55683150单位网址 http:/www.办理环节信息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受 理 即时 是 否 李燕玲 办税服
15、务厅 主任初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潘志强 罗光平 管理分局 局长复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赵顺堂 计划财务科 科长决 定 2 个工作日 是 否 韩建祥 副局长办结告知 即时 是 否 赵顺堂 计划财务科 科长提交材料信息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份 数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 2 份); 表格类 2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其它 13 安全保证说明(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委托代理
16、人提出申请的情况)其它 14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其它 15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审批流程图 附图负责人(签字): 赵顺堂 填报人(签字): 冯峰 联系电话:55683150印花税代售许可流程图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不齐材料纳税人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时限:即时)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及负责人初审(时限:5 日内)计划财务科经办人员及科长复审(时限:5 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时限:2 日内)准予许可办结告知(时限:1 日内)不
17、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条件,提出初 审意见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 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3市(州):湘潭市 县(市、区):韶山市 填表单位(公章):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日期: 2012-10-10事项名称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子项名称事项编号 43038200623838-6B20100 子项编号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是 否转报单位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是 否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是 否联合单位是
18、否包含特别程序是 否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办理对象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办理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 号是否收费 是 否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 /办理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3 个工作日办理条件1、具 备法人 资格并 办理税务登记的企 业和各类组织。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 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了固定资产、流 动资产的 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正常 损失。3、纳 税人的
19、 报批 类税前扣除项目应 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提出申请,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及负责人(二)岗位职责权限: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 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 时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相应处 理:1、申 请事 项不属于本 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 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 请材料不 齐 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20、应当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 请材料 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 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5、填写受理通知 书,并移交管理分局。(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 位责 任人: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及负责人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税收管理员应下户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税收管理员交管理分局分局 长签初
21、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征管科复审。3、时 限: 5 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 位责 任人:税政科 负责人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法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对申 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3、时 限: 5 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 位责 任人:分管局 长。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签署同意的意 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3、时 限: 2 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1、岗 位责 任人:办 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 员。2、岗 位职责 及权 限:(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 议,及 时 、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准予税前扣除的,按照标准格式,核发准予税前扣除决定书;(3)对不同意税前扣除的,制作并送达不予税前扣除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 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3、时限:1 个工作日。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1-55688110 或 1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