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农业省级示范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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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农业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园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是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要素有效聚集,产业融合发展、产品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园区。第三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实行“ 省级制定建设标准,县级政府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创建,财政奖补结合”机制。对经营主体创建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达到本办法规定创建标准的,经省农业委

2、员会、省财政厅认定后授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称号,并给 予适当奖补。第四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第二章 申报第五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省级示范园 须是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引导经营主体创2建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我省经营主体在国(境)外建立的农业产业园;对口援疆援藏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我省对口扶持的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园;2、现代农业特色产业 园由参与园区创建的最主要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该创建主体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时间在两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3、园区主导产业须 特色鲜明,发展规

3、模适度,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主导产业为特色粮油(旱杂粮和油料)、蔬菜、现代种业、天然纤维(不含棉花)、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品、休闲农业等十大产业;4、园区主导农产品 应进行“三品一标”认证(休闲农业生产基地进行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水稻制种种子质量检验合格),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5、园区产业链条完整,一二三 产业融合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6、休闲农业特色产业 园省级示范园从省农委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中产生;水产养殖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从农业 部 水 产健 康

4、 养 殖 示 范 场 或 全 国 现 代 渔 业 种 业 示 范 基 地 中 产 生 。7、已参与现代农业综 合产业园创建的,或生产基地在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地域内获得财政支持的经营主体,3 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的认定。具体创建认定标准见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3园认定评分细则(见附件 1)。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1、县级农业(畜牧水 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书(见附件 2);2、园区所在县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特色产业园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等;3、创建主

5、体营业执 照复印件;养殖业申报主体还需提供从业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表、水域滩涂养殖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稻制种应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创建主体上年度 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原件;5、以创建主体名义签订 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自营生产基地全景照片,田间工程说明;6、创建主体购置或修建的 仓库、加工用房等附属设施清单、照片,购置或修建的证明材料;创建主体购置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单、照片,购置发票复印件;畜牧业申报主体还需提供畜禽引种证明、检疫票证、购置发票复印件;7、创建主体管理人 员和员工学历、职称

6、、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创建主体与有关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复印件和开展服务的工作情况,自有科研4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8、创建主体园区所 产主要农产品“三品一 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农业生产标准或技术规范,休闲农业产业园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水稻制种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园区主要农产品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9、聘用当地农民的 协议和工资支付凭证;10、创建主体编制的园区五年发展规划。申报材料须按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评分要求,分门别类依序装订成册。第七条 申报程序1、确定申报指标

7、。省 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省级财政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全年计划认定数和市州申报控制数,各市州严格按照申报控制数组织申报。2、创建主体申请。符合省 级示范园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县级农财部门联 合核查。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对创建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照申报条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编写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书(见附件 2),联合向市州 农委、财政局推荐。4、市级复核申报。市州 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选,并将评审结果公

8、示 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5异议,以市州为单位按照申报控制数向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申请认定。第三章 认定第八条 资格审查。对市州推荐的省级示范园,省农业委员会对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内容明显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核减申报指标数。第九条 现场核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市州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分市州交叉现场复核。复核组对照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逐项现场核实,列出不实材料清单,并对每个申报主体出具核查报告。第十条 专家评审1、专家抽取。从省内从事工程、 财务、粮油、经作、休闲、畜禽、水产、种子等方面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7-9 名专家组成专

9、家评审组,负责省级示范园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由组长负责专 家评审工作。专 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农业委员会在评审前 1 天,从 农业建设项目库 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评审由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2、专家评分。评审专 家按照专家评审组组长的分工,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及评分标准,独立就某一项评审内容逐一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结果负责。每位专家评分的原始资料,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封存备查。认定评审总分 300 分,51 个贫困县申报项目在专家评审的总分上加 30 分。第十一条 结果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统筹考虑产业地6区发展需要等因素,省农业委员会会

10、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示范园拟认定对象,并在湖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联合发文认定并授牌,认定后每个省级示范园省级财政奖励100 万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实行年度常规监测和三年 1 次的加星 评测制度。常规监测。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建立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动态管理系统,已认定省级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相关内容,接受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的常规动态管理。各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可随机抽取部分省级示范园进行核查,以确认其填报信息的准确无误。加星评测。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11、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已认定省级示范园满 3 年的进行一次加星评测。加星评测中得分达到优秀标准(百分制 90 分以上)、且得分排名在申请园区数 20%之内的省级示范园加两颗星,奖补资金 100 万元。加星评测标准和评测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称号,3 年 内 不 接 受 创 建 主 体 申 请 现 代 农 业 特 色 产 业 园 省 级 示 范 园 项 目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 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7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创建主体经营不善破 产或被兼并的;3、无故拖

12、欠或拒绝 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金红利的;4、创建主体改变生 产经营方向,主导产业不符合特色产业园扶持范围的,或主导产业停止生产,或产业园歇业的;5、拒绝接受省级示范园常 规监测,或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的;6、发生与现代农业 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其他重大问题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原特色园申报、评审、认定、监管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国(境)外农业产业园、对口援疆援藏农业特色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 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湖南省现代 农业特色产业

13、园省级示范园认定评分细则2、湖南省现代农业 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书8附件 1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评分细则一、特色粮油(旱杂粮和油料)评分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依据 计分办法 备注1、县级政府出台落实湘政发2014 5 号文件的实施意见(10 分) 查 看 政 府 出 台 的 文 件 出台文件计 10 分,没有的不计分。2、县级政府成立实施两个“ 百千万”工程或特色产业园建设联席会议制度(10 分)查看工作会议纪要、相关文件 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计 10 分,没有的不计分。3、县级政府制定推进特色产业园发展规划,申报园区在规划之内(10 分) 查看规划 制定规划且园区在规划之

14、内计 10 分,没有的不计分。4、特色产业园建设纳入县级财政预算(10 分) 查看文件 纳入预算计 10 分,没有的不计分。5、出台创建主体配套建设用地列入农业设施用地的扶持政策(5 分)查看纪要、相关文件 出台落实政策计 5 分,没有的不计分。一、政府重视、措施有力(60 分)6、县 级 部 门 加 大 特 色 产 业 园 培 育 ,出 台 认 定 县 级特 色 产 业 园 管 理 办 法 并 进 行 认 定 工 作 (15 分 ) 查看文件 创建认定的计 15 分,没有的不计分。合计分数低于总分 80%(48 分)的,取消该县申报资格。6、申报主体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10 分) 查看工

15、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注册时间8 年的计 10 分, 6-8 年的计 8 分, 4-6 年的计 6分,2-4 年计 4 分,2 年以下的取消申报资格。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时间少于 2 年的不受理。二、 创建主体明确、经济实力较强(60 分)7、园区员工综合素质较高。(20 分) 查看学历、证书等资质证明 管理人员中有 1 人是本科学历 或高级职称的计 3 分,有 2人的计 6 分,有 3 人及以上的计 10 分。9评分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依据 计分办法 备注有 3 人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农 村实用人才)证书的计 2 分,每增加 1 人计 2 分,满分为 10 分。净资产收益率15

16、%,计 10 分,每减少 3%,扣 2 分, 1%的不计分。资产负债率40%,计 10 分,每增加 5%,扣 2 分, 70%,不计分。二、 创建主体明确、经济实力较强(60 分)8、申报主体经营状况(30 分)查看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年终财务审计报表 销售增长率5%计 10 分,每减少 0.5%扣 1 分, 0.5%的不计分。园区土地经营权在 5 年以上,且种植面积达到 1000 亩以上的(山区园区种植面积 800 亩以上), 计 10 分。既有露地种植面积又有设施栽培面积的, 设施栽培面积可按 1:5 的比例折算成露地面积计算。达 不 到 要求的不受 理 。9、产业发展规模

17、适度(20 分)实地 GPS 测量申报主体自有基地生产面积、查看申报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核实其真实性。 种植面积集中连片的计 10 分,未集中连片分成 2 个区的扣 4 分,分成 3 个区的扣 8 分。3 个区以上的不计分。三、建设规模适度、产业特色鲜明(40 分)10、主导产业突出( 20 分)实地 GPS 测量申报主体自有基地生产面积、查看财务报表,核实其真实性。主业生产面积占园区基地生产面积 60%,或主 导产业产值占总产值 60%以上的计 20 分,每减少 5 个百分点扣 4 分,低于 40%不给分。四、生产要素聚集、基础设施配套(80 分)11、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22 分) 查看

18、申报主体购置发票、实物购置 55 马力以上四驱轮式拖拉机 1 台、配套耕整机械的计 4 分,购置 2 台以上的计 8 分,最多不超 过 10 分,没有不计分;购置旱地作物播种机、 动力喷雾器、收 获机械的,每种机械每购置 1 台计 2 分,每种机械最多不超过 4 分。10评分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依据 计分办法 备注12、农产品初加工能力( 8 分) 查看申报主体购置发票、实物购置烘干机日烘干能力达到 10 吨的计 4 分,达到 20 吨的计 6 分,达到 30 吨以上的计 8 分,低于 10 吨以下的不计分。或油料加工服务面积 50%的计 4 要,每提高 10 个点加1 分,最多 10 分

19、。13、仓储能力( 10 分) 查看购置合同、实物查看 仓储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计 10 分,每少 50 平方米扣 2分,低于 250 平方米的不计分。主干道、作业道通畅,道路直接通达的地块数占总地块数的比例,平原达 100%,丘陵山地达 80%以上计 10 分,每减少 10%扣 2 分,平原低于 60%不计分,丘陵山地低于 40%不计分。有灌溉水源(水库、山塘等)或无灌 溉水源但有水窖、蓄水池、农用井等设施的计 5 分,没有的不计分。14、田间工程基 础条件(20 分) 现场实地查看建有明渠、管道输水工程,平原 100%的地块、丘陵山地80%以上的地 块能实现排灌的计 5 分,每减少 10%的扣 1分,平原低于 60%的不计分,丘陵山地低于 40%的不计分。有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计 5 分,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计7 分,有国家级科研成果或专利的计 10 分,没有的不 计分,最多不超过 10 分。四、生产要素聚集、基础设施配套(80 分)15、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 20 分) 查 看 证 书 和 实 地 核 实 与国家级农业科研院所、技术 推广部门合作计 10 分,与省级合作的计 8 分,与市级合作的计 5 分,与县市区级合作的计 2 分,没有不计分,最多不超过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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