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长清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部门:济南市长清区残疾人联合会编制时间:2017 年 6 月2长清区残联政务公开目录1 机构职能2-71.1 单位简介3-31.2 职能简介4-51.3 领导分工 6-61.3 内设机构7-72 政策法规8-932.1 国家法规8-502.2 地方性文件51-933 业务信息94-1053.1 工作计划94-963.2 工作总结97-1053.3 工作动态106-1093.4 行政许可110-11231 机构职能1.1、单位简介1990 年 12 月 20 日,长清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县民政局代管,编制 5 人。1991 年,县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代
2、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人、理事 2 名。1994 年,11 个乡镇均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与乡镇民政所合署办公,民政所长兼任乡镇残联理事长。1998 年 3 月长清县残疾人联合会调整为全县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由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事业工作者组成。现有干部职工 12 人。41.2 职能简介区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是 将 残 疾 人 自 身 代 表 ,组 织 、社 会 福利 团 和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为 一 体 的 残 疾 人 事 业 团 体 。密 切联 系 广 大 残 疾 人 ,代 表 残 疾 人 共 同 利 益 、维 护 残 疾 人 合法 权 益 ;开 展 各
3、 项 业 务 和 活 动 ,直 接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承担 政 府 委 托 的 部 分 行 政 职 能 ,积 极 推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协调 发 展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认 真 履 行 “代 表 、服 务 、管 理 ”职 能 ,听 取 残 疾 人 意见 ,反 映 残 疾 人 需 求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二 )团 结 教 育 残 疾 人 遵 守 法 律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发 扬乐 观 进 取 精 神 ,帮 助 残 疾 人 牢 固 树 立 自 尊 、自 信 、自 强 、自 立 观 念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4、会 贡 献 力 量 。(三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沟 通 政 府 、社 会与 残 疾 人 之 间 的 联 系 ,动 员 社 会 理 解 、尊 重 、关 心 、帮助 残 疾 人 。(四 )开 展 残 疾 人 康 复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扶 贫 、文 化 、体育 、科 研 、用 品 用 具 供 应 、福 利 、社 会 服 务 、无 障 碍 设 施建 设 和 残 疾 预 防 等 工 作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福 州 、扶 助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5(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和 实 施 残 疾
5、人 事 业 的 政 策 、发展 规 划 。(六 )指 导 各 办 镇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工 作 。(七 )负 责 对 各 类 残 疾 人 社 团 组 织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和 管 理 。(八 )承 担 区 政 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做 好成 员 单 位 的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九 )承 担 区 委 、区 政 府 和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交 办 的 其 他工 作 。61.3、领导岗位职责1、孔垂乙:党组书记、理事长。主持残联党组、理事会全面工作。2、李宝强 党组成员、副理事长。负责党支部、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残保金征收等工作。
6、3、朱学忠 副理事长第一书记、负责包村工作。71.4、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区残联机关内设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为长清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长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1、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对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编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计划;负责筹集、开发和管理残疾人发展基金;组织助残活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组织和管理残疾人基金;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康复中心:组织制订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
7、童康复训练,假肢安装、肢残患者装配矫形器及其功能训练等业务工作;开展残疾预防、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残疾人辅助器具开发、供应服务;组织康复人才培训,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3、劳服中心:制订和实施残疾人文体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挖掘、培育残疾人优秀文体人才;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指导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和其他形式就业;鼓励、指导残疾人兴办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2.1 政策性法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8、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康 复第三章 教 育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9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9、。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1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
10、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