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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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办理。二、办理依据(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二)青民救2015 10 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莱芜二路 2 号甲二楼)。四、办理条件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

2、上年度年总收入 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 20 万元的。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00%范 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认定审批表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需要收据以及出院记录)原件3、医保卡复印件4、个人申请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6、户口簿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本人收入证明及赡养人的收入证明9、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证明10、婚姻

3、状况证明1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12、残疾证13、居委会证明14、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如:汽车的发票复印件、房产证的复印件)六、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的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街道提交相关材料。(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居委会协助街道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三)审核、审批。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汇总

4、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每季度的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救助人数等情况累计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二楼服务大厅民政窗口。(二)电话咨询:0532-82791097。医疗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办理。二、办理依据(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二)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 60 号);(三)青政办发2015 29 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莱芜二路 2 号甲二楼)。四、办理条

5、件(一) 凡具有本市常住 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 之日起前 1 年) 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 20 万元。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 1 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

6、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 20 万元。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二) 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 1 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审批表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需要收据

7、以及出院记录)原件3、医保卡复印件4、个人申请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6、户口簿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本人收入证明及赡养人的收入证明9、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证明10、婚姻状况证明1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12、残疾证13、居委会证明14、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如:汽车的发票复印件、房产证的复印件)六、基本流程(一) 即时结算的办理程序。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城乡低保边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须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请办理低保边缘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 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8、。即时结算服务系统自动保留 1 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身份,满 1 年后身份自动取消。如再次申请医疗救助,须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前,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重新进行审核确认。(二) 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办理程序。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非青岛户籍的救助对象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须依托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在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结算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低保家庭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街道、本市户籍其他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非青岛户籍救助对象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

9、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填写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审批表,并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非青岛户籍患者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2.审核。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后 , 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审批,确定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金额,发同级财政部门,次月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4.汇总上报。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 1 个月月 底前,将每季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和救助人数等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二楼服务大厅民政窗口。(二)电话咨询:0532-82791097。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办理。二、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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