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名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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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1-2)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2.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外汇管理窗口 4)3.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1-2)5700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4.出口收汇事前审核(外汇管理窗口 4)5700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外 汇管理窗口 5-7) 6.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5-7) 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5-7)8.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外

2、汇管理窗口 5-7)57006.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9.外债签约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5-7)10.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5-7)57007.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1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外汇管理窗口 5-7)57011.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1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5-7)13.移民财产转移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5-7)14.继承财产转移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5-7)15.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购汇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5-7)5701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

3、准 16.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5-7)57013.银行、农村信用社、 17.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汇管理窗口 1-3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4)18.银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汇管理窗口 1-4)19.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汇管理窗口 1-4)20.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外汇管理窗口 1-4)2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汇管理窗口1-4)5701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2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批;(外汇管理窗

4、口 1-2)2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准入(备案);(外汇管理窗口5-7)24.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外汇管理窗口 5-7)5701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不匹配的购汇、结汇核准25.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1-4)26.保险机构资本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结汇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1-2)57016.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27.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核;(外汇管理窗口 1-4)28.境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审核(外汇管理窗口 1-2)29.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审核;(外汇管理窗口 1-2)30.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审核(外汇

5、管理窗口 1-2)57017.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31.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 变更、关 闭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4)32.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 变更、关 闭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1-2)433.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 闭核准(外汇管理窗口 1-2)5监督、投诉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74)87336169。中国人民银行北仑支行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6221807。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58585505。中国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

6、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634234。中国人民银行奉化市支行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8528147。中国人民银行宁海县支行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5582142。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5722291。6编号:57001-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8 月 1 日7实施日期:2017 年 8 月 1 日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8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项目编号:57001;子项名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单 位名录登记” 的申请 和办理

7、。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 汇收支应当具有真 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90 项“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9(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五、

8、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六、决定机构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新办条件。申请人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二)变更条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三)注销条件。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

9、经营或不再10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九、申请材料(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 备注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 1 纸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 1 纸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 纸质4 中华人民共和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1 纸质1.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第 5 项规定材料;2.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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