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文件财税 【 2016】 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主体(一)金融机构: (二)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 包括银行、
2、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金融业务的主体 金融机构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1、纳税人是指单位和个人。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金融服务增值税纳税人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2、金融服务是在境内提供的。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 销售方 或者 购买方 在境内。(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购买方 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