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条文说明)20150120(批准发布的报批稿的修改-无痕迹)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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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162014条 文 说 明(2015 年 01 月 20 日核对)2修订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8 月 27 日以第 517 号公告批准发布。此前,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

2、条文的 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急需修订完善。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同意调整、修订计划的函(建标标函200994 号)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规范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认真吸取火灾教训,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

3、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2)小于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与避难要求的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4)明确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要求;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3仍不能减小;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30min 修改

5、为 90min。3、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20min 和 30min修改为 60min。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

6、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5、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7、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如要求物

7、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 1105m3310 5m3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11、在

8、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4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12、对原建规 、 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

9、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时,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共确定了 165 条强制性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 39%。尽管在编写条文和确定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区别开来,但为保持条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如果某一强制

10、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 4.4.2 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 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1、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5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张永胜 蒋永琨 潘 丽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吕通 潘左阳 冯民基 庄敬仪 冯长海 赵克伟 郑铁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的

12、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 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 倪照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敬仪 陈孝华 王诗萃 王万钢 张菊良 黄晓家 李娥飞 金石坚 王宗存 王国辉 黄德祥 苏慧英

13、李向东 宋晓勇 郭树林 郑铁一 刘栋权 冯长海 丁瑞元 陈景霞 宋燕燕 贺 琳 王 稚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6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马 恒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14、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7目 次1 总 则 .92 术语、 符号 .112.1 术 语 .113 厂房和仓库 .13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33.2 厂房和 仓库的耐火等级 .213.3 厂房和 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263.4 厂房的防 火间距 .303.5 仓库 的防火间距 .343.6 厂房和仓 库的防爆 .353.7 厂房的 安全疏散 .393.8

15、 仓库的安全疏散 .414 甲、乙、丙类液 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24.1 一般规定 .42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6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 民用 建筑 .545.1 建筑 分类 和耐火等级 .545.2 总平面 布局 .575.3 防火 分区 和层数 .595.4 平面布 置 .645.5 安全疏散 和避难 .696 建筑构 造 .846.1 防火墙 .84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66.3 屋顶 、闷顶和建筑缝隙 .896.4 疏散

16、楼梯 间和疏 散楼梯等 .90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5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96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9787 灭火救援设施 .1007.1 消防车道 .1007.2 救援 场地和入口 .1027.3 消 防电梯 .1037.4 直升 机停机坪 .1048 消防设施的设置 .1068.1 一般 规定 .1068.2 室内 消火栓系统 .1088.3 自动灭 火系统 .1098.4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113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114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9.1 一般规定 .1169.2 供暖 .116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710 电气 .1

17、2310.1 消防 电源及其配电 .12310.2 电力线 路及电器装置 .127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911 木结构 建筑 .13212 城市 交通隧 道 .13712.1 一般规定 .137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0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4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12.5 供电及其他 .144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参考性附录) .14591 总 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

18、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

19、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 ,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以剧烈的化学爆炸为主,

20、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

21、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101.0.6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

22、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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