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环保局权力清单发布稿第一部分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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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烟台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2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汇总表单位:烟台市环保局(公章)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一 行政许可 共 2 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许可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2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转 移许可2-1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2-2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二 行政处罚 共 101 项1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3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4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

2、罚5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6 对未按规定安装设备、检测并保存 记录、拒 报或谎报登记事项 的处罚6-1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6-2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6-3 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7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8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9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

3、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处罚10 对违反法律规定向水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 质行为的处罚10-1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 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处罚10-2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10-3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10-4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 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10-5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10-6 对违

4、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3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10-7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0-8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11 对在饮用水源区违规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1-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1-2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1-3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5、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 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1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13 对未及时制定、启动水污染事故的 应急方案、采取有关 应急措施的 处罚13-1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情节严重的处罚13-2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 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14 对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处罚15 对违反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 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罚16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

6、殖小区的处罚17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 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18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19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20 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21 对排污单位未登记、虚假登记或者未配合 检查、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处罚21-1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

7、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21-2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21-3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21-4 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22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处罚23 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24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25 对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处罚26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8、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 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4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27 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油烟、粉尘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27-1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 尘、 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 质气体的处罚27-2 对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 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处罚27-3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 输、装卸或者 贮存能 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27-4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28 对单位未按国

9、家规定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装置的处罚28-1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28-2 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 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 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29 对违法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或者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处罚29-1 对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的处罚29-2 对违反规定未申报污染物排放、 处理设施及污染物种类等违法情形的处罚30 对因各种原因排放污染气体的行为的处罚30-1对土法炼制有

10、色金属等产品、新建水泥 (特种水泥除外)、火电 、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干线公路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市区内从事烧窑、碎石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处罚30-2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区内及其周围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 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 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处罚30-3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未采取封 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的处罚30-4 对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未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并逐步实现散装货物箱式运输的处罚30-5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 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

11、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加工、生产活动,未远离居民居住区,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31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未采取防尘措施行为的处罚31-1 对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 处理,路面未保持整 洁的处罚31-2 对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处罚31-3 对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处罚31-4 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 喷淋、 围挡等防 风抑尘措施的处罚31-5 对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 淋等抑尘措施的处罚31-6 对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 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处罚32 对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

12、、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处罚33 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改正的处罚34 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处罚5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35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36 对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或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36-1 对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处罚36-2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处罚37 对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 经环境保

13、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38 对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39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40 对不按规定进行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41 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42 对违反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处罚43 对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44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45 对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弃物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

14、罚45-1 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45-2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45-3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45-4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45-5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45-6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处罚45-7 对未采取相应

15、防范措施,造成工 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45-8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 业固体废物的处罚46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47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规定的处罚47-1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47-2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47-3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的处罚47-4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47-5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6、6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47-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47-7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47-8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 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47-9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47-10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 贮存、运 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47-11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 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47-12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 险废物的处罚47-13 未对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17、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48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的处罚49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50 对违反规定建设、排放、利用、转移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50-1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 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处罚50-2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50-3 对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 的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所未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

18、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处罚50-4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处罚51 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52 对伪造、变造、 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53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5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54-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 疗废 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2

1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4-7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7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5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贮存、包装、运送、监控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55-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贮 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55-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55-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

21、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55-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5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56-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 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56-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56-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22、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56-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56-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 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 规 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56-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 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57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58 对医疗卫生机构、

23、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 执法部门的检查、 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59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60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61 对省外固废违法进入我省、特殊区域造成 污染破坏和落后工艺设备造成污染的处罚61-1 对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处罚61-2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4、内,违反有关保 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61-3 对违反规定,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 艺或者生产、 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处罚62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 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处罚 63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63-1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63-2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8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64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

25、防治设施、放射防 护设施,或者防治防 护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65 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进口、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66 对未按法律规定建造、排放、处理、 贮存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66-1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66-2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66-3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66-4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

26、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66-5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67 对未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或者未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制度应急计划或者未及时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67-1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 说明限期不改正的 处罚67-2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限期不改正的处罚67-3 对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处罚68 对单位无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68-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

27、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68-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 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68-3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 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68-4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68-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69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28、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70 对伪造、变造、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处罚71 对伪造、变造、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72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交回原单位未备案的处罚72-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72-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 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72-3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 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29、未按照 规定备案的处罚73 对单位在野外违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9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73-1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限期未改正的处罚73-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 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限期未改正的处罚74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台账、未统一编码、未 备案、出厂或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74-1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逾期不改正的处罚74-2 对

3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74-3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74-4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逾期不改正的处罚75 对单位未按规定未标识放射性标志的处罚75-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 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限期未改正的处罚75-2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

31、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限期不改正的处罚76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77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78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检测未备案的处罚78-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处罚78-2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 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78-3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 以上环

32、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处罚78-4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 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79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80 对未按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经审核擅自开工的处罚80-1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不办手续的处罚80-2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81 对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或者满 5 年未建设

33、未重新审核的处罚81-1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81-2 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 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81-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10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 量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82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83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建设单位

34、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84 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处罚85 对建设单位审批项目时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规定的处罚85-1 对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的处罚85-2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85-3 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逾期不改正的处罚8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 贮存、 处置畜禽 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87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

35、排污费,逾期不 缴纳的处罚88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89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限期不改正的处罚90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处罚91 对违反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 (小)生产企业的处罚92 对违反规定,运输原油、酸、碱、泥 浆等货物的车辆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限期不改正的处罚93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 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94 对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

36、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限期不改正的处罚95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96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9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 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98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 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99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 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 层物质进行回收、循 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10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101 对有关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101-1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 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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