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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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备注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和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2、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3、他内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4 非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4、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1 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湖南省实施办

5、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目 , 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前 , 应 当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机 关 的 同 级 人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6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

6、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 城 市 、 镇 规 划 区内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前 , 应当 取 得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7、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 地规 划 许 可 证 。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以 出 让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取 得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核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 城 市 、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道路 、 管 线 和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向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镇 人 民

9、政 府 申 请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 乡 、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乡 镇企 业 、 乡 村 公 共 设 施 、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在 办 理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前 , 应 当取 得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9 临时建设许可行政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11、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 市 、 镇 规 划 区 内 临 时 建 设 应 当 办 理 规 划 审 批 手续 , 但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因 施 工 需 要 的 临 时 建 设 除 外 。 城 市 、 镇 规 划 区 内 的 临 时 用地 必 须 经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 临 时 建 设 、 临 时 用 地 不 得 影响 城 乡 规 划 的 实 施 。10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12、;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1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

13、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

14、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2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5、,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6、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14 未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

17、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5 燃气行业企业违法设立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16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处

18、罚行政处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17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无正当理

19、由停止供气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18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倒灌瓶装燃气的,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

20、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二)倒灌瓶装燃气的;(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19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

21、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

22、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1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23、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22燃气经营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2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3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

25、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

26、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7、。2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

28、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26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或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29、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27工程监理企业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0、(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以欺骗、贿赂等不

31、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处罚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32、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3、3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34、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31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格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的处罚行政处罚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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