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山地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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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第四部分 山地车国际山地车规则(备注:这些规则在目的与意义上完全代表了山地自行车技术规定,国际自行车联盟管理委员会保留有事先不通告而修改这些规则的权力。 )总则第一节 运动员会员证和排名1.1.1 国际山地自行车会员证遵守国际自盟通则,由国际自盟接纳为会员的国家协会向所有山地车自行车运动员颁发。1.1.2 只有完全遵守国际自盟规则的会员证有效,禁止使用其它非官方会员证。1.1.3 会员证当年有效,所有运动员在被允许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前须出示会员证。1.1.4 年龄分组由运动员出生年至颁证年的 12

2、 月 31 日的方法来确定。1.1.5 依照国际自盟规则组织的国际山地自行车比赛,参赛运动员的最小年龄限制为 17 岁。然而,也允许为提高 17 岁以下年轻选手的水平而专门设置比赛。(2004 年 1 月 1 日修订 )1.1.6 男、女运动员的年龄分组是:1.1.6.1. 1718 岁 青年组1.1.6.2. 19 岁及以上 精英组1.1.6.3. 30 岁及以上 大师组1.1.7 如果在青年级或大师级比赛中,参赛者人数不足 15 名时,他(她)们可以编到精英级中比赛。1.1.8 由所在的国家协会推荐,大师级或青年运动员可以参加精英级的比赛。如果大师运动员在世界杯比赛中参加了精英组的比赛,则

3、其不可以参加当年的大师级世界锦标赛。1.1.9 国家协会根据其运动员的年龄和技能,对本国内的比赛可有其它排名。 (例如:新手组、运动者组、专业组等) 。1.1.10 持有 UCI 会员协会颁发的会员证的运动员只能参加由 UCI 或 UCI 的一个会员协会批准的比赛。1.1.11 任何持有 UCI 会员协会颁发的会员证的运动员如参加了未经批准的比赛将受到处罚。第二节 服装1.2.1 除出现在领奖台上的世界冠军服外,允许在比赛服(包括参加世界和洲际锦标赛的正式队服)上做广告。1.2.2 世界冠军服的复制品可按照国际自盟有关规则来加工制作。在所有级别中,世界冠军服上允许做广告的范围和限制如下:1.2

4、.2.1. 在骑行服前后,国际自盟五彩标记的上方 10 cm 高的长方形上。1.2.2.2. 在两袖子上,高度不超过 5 cm 的单行广告。1.2.2.3. 服装制造商的商标在每件骑行服上只可出现一次,而且最大尺寸不超过 25 平方厘米(5 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5) 。1.2.3 世界冠军服的穿着1.2.3.1.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必须穿世界冠军服。只有当世界冠军赢得专门的比赛或系列赛的领骑衫时例外。1.2.3.2. 世界冠军服只能在其获胜级别及其获胜项目的比赛中穿着。1.2.3.2. 前世界冠军获得者们,不论何种级别

5、和项目,可穿着袖口和领子上有国际自盟五彩标记的骑行服。1.2.4 各国家协会最迟于每年的 12 月 1 日前,须将国家队骑行服和骑行裤的样板(颜色和式样)送交国际自盟在整个下一年中服装式样不能再有变动。1.2.5 在世界锦标赛所有级别和项目的比赛中须穿国家队服。1.2.6 设计送交国际自盟的国家队服上,只有以下的广告是允许的:1.2.6.1. 在骑行服前,可有最大 64 平方厘米的两个标记。1.2.6.2. 在袖子上只能有最大高度 5 cm 单行的一个名字或标记。1.2.6.3. 在骑行服的两边,最大宽度 9 cm 的一个侧面条带。1.2.6.4. 在骑行裤的两边,最大宽度 9 cm 的一个侧

6、面条带。1.2.6.5. 每件骑行服上,制造商标标记只能出现一次,并且最大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厘米(5 5) 。第三节 比赛场地1.3.1 山地自行车比赛路线应尽可能包括:森林公路和跑道、原野、土或砾石小道。经铺设的路面或柏油道路,不能超过比赛路线总长的 15%。1.3.2 起、终点1.3.2.1. 起、终线的横幅放置于正对起、终点线(至少离开 3 米高)的上方,能覆盖赛道路面的整个宽度。1.3.2.2. 集体出发项目的起点骑行区域,必须是:自起点线前至少 30 米的路面宽不得小于 8 米;自起点线后至少 100 米的路面宽不得小于 6 米,之后赛道可以变窄。在出发后至少 750 米或 3

7、分钟的路程内须为平路或上坡。(2004 年 1 月 1 日修订)1.3.2.3. 运动员可能成群到达比赛终点的骑行区域,必须是:自终点线前 50 米的路面宽度至少 4 米;自终点线后 20 米的路面宽度至少 4 米;终点骑行区域设在平道或上坡道上。1.3.2.4. 在起、终点前后至少 50 米区域的道路两侧,应安装护栏。终点如与起点不在一处,也应如此。在运动员骑行的起、终点区域内应无任何可能引起摔跤或任何碰撞机会的障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碍。1.3.2.5. 速降赛起点区域至少必须有 2 米宽,终点区域至少必须有 6

8、米宽。起点区域须有顶篷。1.3.2.6. 在终点线后必须有最少 50 米的附加制动区域。本区域必须是畅通无阻的缓冲段。1.3.2.7. 个人越野赛和速降赛的比赛路线必须被区分,并且不应有公用的小道。然而,如果使用了公用小道,在每个赛道上要安排单独的训练时间。1.3.3 设备1.3.3.1. 组织机构应在给自行车做标记的区域和准备出发区域附近留出一个供运动员做准备活动的区域。1.3.3.2. 必须为裁判提供适当设施以利于其工作,并在起终点区提供一个有顶篷的区域。1.3.3.2. 竞赛组委会必须向裁判委员会提供无线电通讯设备。裁判之间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 5部。裁判委员会内部通话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频

9、道。裁判们必须能够用同一部对讲机但不同的频道与竞赛主任联系上。1.3.3.4. 竞赛组织机构和报名处应设在一个封闭的和有顶篷的办公室里。1.3.4 安全1.3.4.1. 应设置安全系统,以便为参赛运动员在比赛路线的任何地点,最迅速地提供帮助。1.3.4.2 只允许组织机构、新闻媒介、保卫和安全的必要车辆进入比赛路线。1.3.4.3. 在所有正式训练和比赛时间里,观众包括骑自行车的观众必须离开比赛、训练路线。第四节 竞赛官员职责1.4.1 技术代表1.4.1.1. O、A、B、C、DHc 和 D1 类竞赛项目的技术代表由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指派,UCI 管理委员会批准。D2 和 E 类竞赛项

10、目的技术代表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2003 年 1 月 1 日修订)1.4.1.1.1. 他/她负责竞赛的技术方面,并且在国际自盟总部、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及组织者之间起联络作用。在 D2 与 E 类比赛,其为国家协会与组织者之间的联络人。1.4.1.1.2. 技术代表必须事先检查场地,接触组织机构,并且立刻向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递交一份场地检查报告。 (D2 与 E 类比赛的场地检查报告交主办国家协会) ,并向组织者提交这份报告的一份备份。1.4.1.1.3. 监督和继续同组织者就比赛事宜进行磋商,确保组织机构恰如其份地落实场地检查报告中提到的建议。1.4.1.1.4. 在第一次正

11、式训练时间前,技术代表要会同总裁判长和组织者对比赛地点、比赛路线执行检查。技术代表拥有对比赛路线的最终决定权和改变权。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1.4.1.1.5. 检查裁判团的工作,并向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D2 与 E 类比赛向主办国家协会递交)起草一份秘密报告。这份报告连同一份给竞赛组织者的常规比赛报告一起递交,后者同时复印一份给组织者。1.4.1.1.6. 一旦第一次正式训练开始,就将运作比赛的责任转交给裁判委员会。1.4.2.1.7. 协调队/运动员会议。1.4.2 裁判团1.4.2.1 总裁判长1.4.2.

12、1.1. A、B、C、DHc 、D1、D2、Ehc、E1、E2 类的比赛及大师级锦标赛,总裁判长由UCI 山地车委员会委派,并须为国际 A 级山地车裁判。D2 与 E 类比赛可由主办国家协会委派。(2003 年 1 月 1 日,2004 年 1 月 1 日修订)1.4.2.1.2. 他/她须对整个比赛负责,监督管理起点,安排官员、裁判和成绩服务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使竞赛规则得以遵守和实施,并协同竞赛主任完成其职责。同相应的官员一起研究各种处罚。1.4.2.2 副总裁判长1.4.2.2.1. A、B 类比赛的副总裁判长由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指派,必须是山地车国际级裁判。C 类比赛由相应的洲联

13、合会指派, D、E 及大师级锦标赛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1.4.2.2.2. 他/她直接对总裁判长负责,当总裁判长不在时以总裁判长代表的身份工作,在比赛中其职责是协助总裁判长完成其职责。1.4.2.3. 裁判秘书1.4.2.3.1. A 类比赛裁判秘书由 UCI 山地车委员会指派,C 类比赛由相应的洲级联合会指派。B、D、E 类比赛与大师级锦标赛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裁判秘书至少是国家级裁判,负责记录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姓名、年龄、级别、国籍、会员证有效性、会员证号码、UCI 代码和比赛号码。1.4.2.3.2. 在完成正式的报到手续后,在运动员的住处通告出发顺序,同时将复印件提供给竞赛广播员、成

14、绩记录员和起点裁判员用来召集运动员。1.4.2.3.3. 裁判秘书配合竞赛主任或他/她的竞赛代理人一起工作。1.4.2.4. 终点裁判1.4.2.4.1. A 类比赛终点裁判由 UCI 山地车委员会指派,C 类比赛由相应的洲级联合会指派,B、D、E 类比赛与大师级锦标赛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终点裁判应至少是国家级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确定运动员通过终点的顺序。赛后 15 分钟内完成成绩统计工作。1.4.2.4.2. 应至少安排 3 名裁判员进行协助,应位于终点的两侧。1.4.2.4.3. 用山地车前轮前沿的垂直线与终点相切来裁定完成。1.4.2.5. 起点裁判1.4.2.5.1. A 类比赛起点

15、裁判由 UCI 山地车委员会指派,C 类比赛由相应的洲级联合会指派,B、D、E 类比赛与大师级锦标赛可由主办国家协会指派。起点裁判应至少是国家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级裁判。负责运动员检录,发令并操纵整个出发过程。1.4.3 竞赛官员 1.4.3.1. 建议每名竞赛官员至少是国家级裁判,安置在比赛路线周围的重要地点,保证规则的实施。1.4.3.2. 协助总裁判长完成其职责,并向总裁判长汇报任何意外事件或违反规则的行为。1.4.3.3. 避免同运动员、运动队官员、观众一起讨论有嫌疑的事件。1.4.3.4. 竞赛官员由以下人

16、员组成:1.4.3.4.1. 助理裁判:1.4.3.4.1.1. 协同被指派的裁判完成他们的职责。1.4.3.4.1.2. 参与对比赛情况的判断,但没有最终审议权。1.4.4 引导员:1.4.4.1. 竞赛组织机构必须提供足够的引导员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1.4.4.2. 向引导员作适当的简要介绍,并发给比赛路线图,图上要标明定位意外事故的简要参考点。竞赛主任须确保指引员完全了解相关 UCI 规则。1.4.4.3. 引导员至少须为 16 岁。1.4.4.4. 引导员必须定位在能够提供有效无线电通讯的控制点。1.4.4.5. 他们每个人都应有食物、饮料、适当的衣服、一把口哨、一部无线电通讯设备

17、。1.4.4.6. 他们应该用同一个明显的标记或制服以易于辨认。1.4.4.7. 在观众可穿越的比赛路面上至少须有 2 名引导员分站在路的两边确保观众能安全地穿过路面。1.4.5 计时员1.4.5.1. 计取每个运动员的时间,并协同起、终点裁判员完成其职责。1.4.6 竞赛主任1.4.6.1. 协调竞赛的组织工作,确保所有人员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1.4.6.2. 确保训练和比赛安全进行。1.4.6.3. 为比赛的计时安排所有必要的装备和设施。第五节 比赛中运动员的标识(本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1.5.1 运动员必须绑好由竞赛组委会提供的如下号码布(牌):1.5.1.1. 一

18、块位于车把正前方的车架号码牌或运动员的姓名。这种号码牌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山地车比赛。1.5.1.2. 一块位于背部正中下方位置的身体号码布。1.5.2 身体号码布上的数字,高至少 12 厘米,宽至少 2 厘米。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1.5.3 车架牌上的数字高至少 8 厘米,宽至少 1.5 厘米。1.5.4 所有的数字应用印刷体。1.5.5 所有号码布的外围尺寸不能超过以下的规定:1.5.5.1. 车架号码牌 18 厘米 18 厘米1.5.5.2. 身体号码布 20 厘米(宽) 18 厘米 (高)1.5.6 只有比赛的组

19、织机构可以在号码布和车架号码牌上印制广告。1.5.7 身体号码布和车架号码牌上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 6 厘米。1.5.8 身体号码布及车架号码牌均为白底黑字。1.5.9 号码布应是防水的。1.5.10 运动员不得裁剪、折迭或损坏比赛号码布(牌) 。如号码牌(布)对操车有妨碍,须事先获得技术代表或/ 和总裁判长的许可才能进行改动。第六节 国际竞赛日程和要求1.6.1 国际山地自行车比赛按如下分类:1.6.1.1. A 类:世界锦标赛1.6.1.1.1. 对世界锦标赛而言,首先由山地自行车委员会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推荐比赛举办地,然后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前 3 年定下比赛地点。1.6.1.1.

20、2. 必须完全遵守 UCI 世界山地自行车锦标赛组织说明。1.6.1.2. B 类:世界杯赛1.6.1.2.1. 欢迎所有国家协会根据“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世界杯赛申办文件和组织指南” ,在赛季开始前 16 个月申办该赛事。1.6.1.2.2. 收到的申请将会被 UCI 山地车委员会研究和吸收,批准留区档。山地车委员会将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同 UCI 管理委员会最后确定举办地。1.6.1.2.3. 在管理委员会批准该项比赛前,国际自盟和主办协会间必须首先对“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世界杯费职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1.6.1.2.4. 必须完全遵守“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世界杯组织指南” 。1

21、.6.1.3. C 类:洲际性锦标赛1.6.1.3.1. 洲际山地自行车比赛的日期由各洲际联合会提出,并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批准。1.6.1.3.2. 比赛执行由各洲际联合会作出“费用表” 。如没有现成的“费用表” ,可参考国际自盟的文件。1.6.1.3.3. 根据他们在各自洲里排名系统中的位置,男子前 40 名和女子前 20 名作为种子选手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有资格参加各自的洲际锦标赛。如果没有洲的排名系统则用国际自盟世界排名代替,该排名以 UCI 竞赛日程表中的比赛成绩来计算,时间以洲际比赛举办时间为准。1.6.

22、1.4. CN 类:国家锦标赛1.6.1.4.1 比赛举行的日期须在 UCI 山地车委员会确认以后由 UCI 管理委员会向各国协会提出建议。(2002 年 1 月 1 日修订)1.6.1.4.2 这些比赛必须遵守第六章中所列的多日赛规则。1.6.1.4.3 D1 与 D2 级别的比赛所设的最小奖金额须按规则 1.10.10 的规定执行。1.6.1.5. D 类:顶级与次级分段赛1.6.1.5.1. 顶级分站赛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根据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的推荐进行选择。1.6.1.5.2 这些比赛须按本文件第六节中定义的分段赛规则执行。1.6.1.5.3 每个 D 级比赛均须按规则 1.10

23、.10 的规定设最小奖金。(2003 年 1 月 1 日修订)1.6.1.6. E 类:所有其它列入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竞赛日程表、在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委员会的推荐下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比赛。1.6.1.6.1. 这些赛事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国际自盟递交正式的申请表。1.6.1.6.2. 所有 E 类比赛须递交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批准。1.6.1.6.3. E 类比赛将包括所有其它不同形式的比赛,这些比赛须遵从相应项目的规则。1.6.1.6.4. EHc 与 E1 比赛可以视为那些向 UCI 提出列入 UCI 日程申请的赛事。主要的一日赛须按规则 1.10.10 的规定设最小奖金。E2

24、 比赛的性质可视为次级一日赛。E3 比赛的性质可视为辅助性比赛,如青年组或/和 23 岁以下组。对于上述级别的划分由UCI 决定。(2003 年 1 月 1 日修订)1.6.2 应避免 A、B、C、CN、D 与 Ehc 比赛在时间上的冲突。(2003 年 1 月 1 日修订)1.6.3 如可能的话,在连续的周未里,国际自盟山地自行车管理委员会尽可能将不授权超过 3 场 A、B或 C 类同项目的比赛。1.6.4 所有国际山地自行车比赛必须使用国际自盟国际山地自行车竞赛规则。1.6.5 所有由 UCI 指派执裁 UCI 日程中赛事的裁判均可按 UCI 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的标准从 UCI 或组织者那

25、里收到相应酬劳。1.6.6 所有比赛项目的注册费每年由国际自盟规定,并根据要求向国际自盟支付 1) 。( 1) 注册费用在国际自盟财政规定年度文件中有相关设定,该类文件国际自盟每年都会下发各国协会。)1.6.6.1. 此费用按天支付。1.6.6.2. 如果取消已列入国际自盟竞赛日程表的比赛将会导致额外的费用。1.6.7 国际比赛的组织者应保证参赛者对第三方的民法责任和权利。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第七节 山地自行车比赛种类 2) ( 2) 缩写与国际自盟竞赛日程表保持一致)1.7.1 越野赛:1.7.1.1. 越野绕圈赛

26、或“XC” 。比赛路线至少 6 公里一圈。比赛持续时间随分类的不同而不同。1.7.1.2. 超长越野赛或“PP” 。比赛路线应至少 25 公里,不超过 100 公里,有明显的海拔高度变化。可以是集体出发或是单个(计时赛)出发。比赛通常始于一点而结束于另一地点。但比赛也可为一个大圈的环形路,起、终点在一处。1.7.1.3. 短程赛或“SC” 。短程赛路线每圈最多 6 公里。起、终点须设在同一个地方,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允许设置自然或人为的障碍物。1.7.1.4. 耐力赛或“EN” 。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这是一项持续一天或以上的比赛,包括均速和特殊测试,如操车技能(特

27、技赛,绕标赛或其他机械故障处理的技巧(车胎更换,车线或链条更换等) ,以及速度单元(计时赛) 。赛事的记分要求设多个检查点。平均速度,路线距离以及特殊测试的难度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以令不同力量与能力的运动员有平等的表现机会。1.7.2 速降赛或“DH” 。速降赛必须全部为下坡。比赛路线应由单人道、跳跃地段、田野、森林道和砾石道混合组成。有快、慢技术段的组合。较少蹬车,更多地测试运动员的技巧。理想的路线长度应为最短 1.5 公里,最长 3.5 公里。1.7.3 爬坡赛或“HC” 。比赛路线中至少应包括 80%的上坡骑行路段。可以是集体出发或是单个出发(计时) 。比赛路线的起点设在一个指定位置,终

28、点设在另一个海拔高度更高的地方。1.7.4 特技赛或“OT” 。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在不同难度划分的路段上,根据运动员试图通过“间隙 Clear”路段时所犯错误用滑动分尺度进行罚分,国际自盟特技委员会的特技规则用来作为参考。1.7.5 四人越野赛或“4X” 。四人越野赛是一项包括资格赛的多轮次比赛,每轮比赛由四名获得资格的选手在一个很短的下坡路线上同场竞技。每轮比赛和胜者与第二名直接进入下一轮;第三名将获得参加复活赛的机会;第四名则淘汰。除资格赛外不进行计时。(2002 年 1 月 1 日修订 ) 1.7.6 双人绕杆赛或“DS” 。一种由两名运动员在两个平行的下坡障碍

29、赛道上同时出发竞技的一系列淘汰赛。1.7.7 分段赛或“SR” 。用三天或更多天时间进行一系列相同或不同项目比赛中的总成绩时间(或总得分)来判定名次的比赛项目。1.7.7.1. 顶级分段赛举行的时间最少 5 天最多 8 天,中间包括一天休息天(及包括序幕赛) 。见DHc 和 D1 类比赛表。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2003 年 1 月 1 日修订)1.7.7.2. 次级分段赛举行的时间最少 3 天最多 4 天,中间包括一天休息天(包括序幕赛) 。见D2类比赛表。第八节 比赛的运行1.8.1 赛前准备1.8.1.1. 在

30、正式训练之前,技术代表要检查路线是否安全和已被正确标识。并向总裁判长和竞赛主任递交一份检查报告。如果技术代表缺席,路线检查与递交报告工作要由总裁判长完成。1.8.1.2. 在比赛场地的一个办公室中进行会员证的检查、核实及签到。1.8.1.3. 在比赛开始前, 应最终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并且须包括以下内容:国籍,UCI 代码,级别,比赛类型,距离,出发时间。如果需要,还要有出发顺序。1.8.1.4. 比赛出发之前应将赛道准备完毕,每个运动员在签到时将得到一份比赛路线。如有特殊的规则改变,运动员或领队还必须出席一个简短的介绍会。1.8.1.5. 任何有关比赛程序的微小变动都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在起点线

31、通知运动员。1.8.2 出发程序:1.8.2.1. 集体出发的比赛,运动员须最晚于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 20 分钟集合。在集合前 5 分钟,在广播系统中宣布马上要开始集合的通知。在集合前 3 分钟重复通知。1.8.2.2. 出发前的简要介绍须至少用一种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法语和英语进行。1.8.2.3. 集体出发比赛开始前,在起点线上方横挂一根丝带或线带,运动员在线后集合。1.8.2.4. 集体出发项目在出发前,最好用还有 3 分钟、2 分钟及 1 分钟、30 秒和 15 秒通知运动员。起点裁判在最后 15 秒和 0 秒之间开始比赛。最后 15 秒中不再倒数读秒。1.8.2.5. 在集体出发项目

32、的比赛,在离比赛开始还有 30 秒的通告宣布时必须撤除起点线的丝带或线带。1.8.2.6. 集体出发比赛由起点裁判吹哨或鸣枪表示比赛开始。1.8.2.7. 起点裁判从赛前 2 分钟起控制广播系统,直到出发已完成为止。1.8.3 比赛1.8.3.1. 运动员需依照正式比赛的方向骑完全部的比赛距离, 。1.8.3.2. 运动员不准抄近道或漏圈或采取其它类似性质的方便来对付对手。1.8.3.3. 不论什么原因,如果一名运动员离开了比赛路线,他/她必须从下道处的同一地点返回比 赛路线。1.8.3.4. 运动员在比赛沿途不能寻求和接受任何人包括其他运动员的任何技术帮助。1.8.3.5. 运动员仅可在两场

33、比赛或两个分段之间更换自行车或接受技术帮助。1.8.3.6.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不得使用无礼或辱骂性语言、违反体育道德的举止行为、不得有对官员的无礼或藐视竞赛规则的行为。1.8.3.7. 运动员应在所有时间里做到行为举止有礼貌,允许更快的运动员超越而无阻挡行为。UCI 自行车规则 10f927bdc4f7f67614175b27052eb0c2.pdf 比赛1.8.3.8. 运动员应爱护环境,只在正式比赛路线上骑行。运动员应避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留下任何杂物或四处乱丢东西。1.8.3.9. 严禁在比赛路线上或靠近比赛路线的地方丢弃任何种类的玻璃器皿。第九节 装备1.9.1 所有种类的山地车比赛

34、中使用的自行车必须是只能由人力控制的车辆。1.9.2 在车辆的轮胎中不得使用金属螺钉或长钉。1.9.3 车辆的前轮与后轮须统一,且尺寸不可超过 29 英寸。(2004 年 1 月 1 日修订)第十节 处罚表1.10.1 有关适用于反兴奋剂违法方面的处罚见国际自盟反兴剂规则。1.10.2 非法修车、换车、未经许可的补供及自外界接受的任何帮助均将导致取消比赛资格。1.10.3 拉运动服、推或拉其他运动员(无论是给予还是接受) 、倚靠其他运动员、不同队运动员间的不正当的帮助,判降低名次,重复出现可取消比赛资格。1.10.4 任何运动员在最后冲刺中阻挡、对其他运动员有限制其运动意图的不道德行为采取抄近

35、道、替代其他运动员、在最后冲剌中双手撒把,将判降低名次或取消比赛资格。1.10.5 不礼貌的行为或污秽的语言、对官员和/ 或对观众无礼,可处罚。重复出现可取消比赛资格,严重违例可被判建议停赛。1.10.6 运动员之间或同官员或同组织机构的成员或同公众打架,可处以取消比赛资格及从成绩上除名。严重的违例可被判建议停赛。1.10.7 协会有责任尊重由其它协会对运动员施以的停赛处罚。1.10.8 处罚1.10.8.1. 根据犯规的性质施以处罚,可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1.10.8.1.1. 口头警告1.10.8.1.2. 罚款(最少 50 瑞士法朗)1.10.8.1.3. 降低名次(降一个或多个名次)1.10.8.1.4. 罚时间或罚分1.10.8.1.5. 取消比赛资格1.10.8.1.6. 禁赛1.10.8.2. 对所有的判罚,裁判员均须使用国际自盟处罚表。1.10.8.3. 当出现犯规时,由总裁判长通知受处罚的运动员。如无法通知运动员本人时,则通知运动员所属国(队)的一位官员。1.10.9 对规则的无知不能作为理由。1.10.10 列入国际自盟日程的赛事均有相应的奖金(瑞士法郎) ,其数额在国际自盟每年发给各个国家协的财政义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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