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七月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目 录一、前言 .2二、释义 .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五、基金备案 .13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十一、基金的托管 .42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3十三、基金的投资 .45十四、基金的财产 .53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十七、基
2、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61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5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二十二、违约责任 .73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5二十五、其他事项 .76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77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3、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4、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广发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5、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
6、募说明书: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7、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8、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9、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 场外”和“场内” 2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
10、、 场内赎回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27.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11、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12、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
13、2.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43.开放期:指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 期间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14、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2.赎回:
15、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
16、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57.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17、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58.元 :指 人 民 币 元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