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二一四年第十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项目说明书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目 录1、中国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概念性总体规划 及一期用地规划 .12、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优化稿) .43、东城区99号地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74、副中心51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115、劳动北路以东、昌盛路以北、周庄街以南、清潩河西路以西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146、仓库路以西、规划道路以北局部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197、东城区B22-1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18、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FD18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49、中原电气谷核心区19、20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
2、调整) .2810、中原电气谷核心区30号地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3111、南关村小学西校区综合楼详细规划 .3412、信通金融中心详细规划 .3613、新东桂苑(前王门村安置小区)详细规划 .3914、明珠港详细规划 .4415、许昌中原骨伤医院详细规划 .4916、许昌县尚集镇中心卫生院详细规划 .5317、河南省许昌监狱(高度戒备监狱)迁建工程 详细规划(调整) .5618、假日广场详细规划(调整) .5919、恒通路道路规划 .620中国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概念性总体规划及一期用地规划1、规划范围北苑大道以南,永兴东路以北,京港澳高速以东,忠武路以西,规划总用地面积22.6
3、平方公里,其中一期规划用地面积10.72平方公里。 2、目标定位以中药研发为龙头,以品牌效应为支撑,以服务贸易为平台,将其打造成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准、中国特色、对中医药产业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创新特区。3、产业构成“两基地、三中心、四平台” :两基地:中医 药现代化制造基地、养生养老基地;三中心:高端中医药企业总部中心、医药研发中心、服务贸易展览中心;四平台:研发创新平台、综合交易平台、标准化平台、教育培训平台。四、布局结构规划采用“一纵、两横、三片区、多廊道” 空间结构布局形态。一纵:依托园区内纵向商业、商务轴形成一条纵向综合发展轴;两横:沿新元大道、昌盛路形成两条东西向次一级横向
4、发展轴线;三个片区:北部片区、南部片区、西部片区。多廊道:结合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以及水系景观的综合利用,对不同功能组团合理隔离,营造良好生态格局。5、规划人口规模1总人口规模:园区总人口约为12.5万人,其中就业人口约8万人;一期人口规模:一期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约6万人。6、一期规划结构形成“三轴 、六中心 ”布局形态。三轴:规 划形成一条南北向园区发展主轴、两条东西向发展次轴。六中心:依托文化、商业及医疗设施形成公共服务中心;依托两处集中教育设施形成园区教育研发中心;结合居住社区及配套商业形成以中医药养生为特色的养老服务中心;以行政办公为中心并结合周边商务用地形成园区商务办公中心;在西部和南部
5、工业片区建设两处产业发展中心。7、建设用地平衡表概念性总体规划用地平衡表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R 居住用地 135.06 11.44%1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135.06 11.44%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81.13 5.86%A1 行政办公用地 5.79 0.46%A2 文化设施用地 17.36 1.20%A3 教育科研用地 48.41 3.08%2其中A5 医疗卫生用地 23.26 1.13%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91.73 6.32%B1 商业用地 47.02 3.24%3其中B2 商务用地 44.71 3.08%M 工业用地
6、340.06 23.43%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340.06 23.43%W 物流仓储用地 138.34 9.53%4其中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138.34 9.53%S 交通设施用地 258.67 16.70%S1 城市道路用地 237.38 16.36%5其中S4 交通场站用地 5.03 0.35%U 公用设施用地 8.18 0.56%U1 供应设施用地 8.08 0.56%6其中U2 环境设施用地 0.20 0.01%2U3 安全设施用地 1.25 0.09%G 绿地 220.54 15.20%G1 公园绿地 52.72 2.81%7其中G2 防护绿地 175.86 12.38%
7、2.5产业用地 172.63 11.89%8城市建设用地 1451.35 ha9 非建设用地 810.88 ha10 总用地 2262.23 ha一期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ha) 占城市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 131.00 13.39%1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131.00 13.39%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94.03 9.61%A1 行政办公用地 5.79 0.59%A2 文化设施用地 16.57 1.69%A3 教育科研用地 48.41 4.95%2其中A5 医疗卫生用地 23.26 2.38%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72.03 7.36%B1 商业
8、用地 40.36 4.12%3其中B2 商务用地 31.67 3.24%M 工业用地 236.43 24.16%4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236.43 24.16%W 物流仓储用地 35.77 3.66%其中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35.77 3.66%S 交通设施用地 173.25 17.71%5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173.25 17.71%U 公用设施用地 15.55 1.59%U1 供应设施用地 14.68 1.50%U2 环境设施用地 0.20 0.02%6其中U3 安全设施用地 0.67 0.07%G 绿地 220.44 22.53%G1 公园绿地 52.72 5.39%7
9、其中G2 防护绿地 166.00 16.96%3G3 广场用地 1.72 0.18%8 H11 城市建设用地 978.50 100.00%E 非建设用地 93.94 E1 水域 17.78 9其中E2 农林用地 76.16 10 总用地 1072.44 4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优化稿)一、优化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我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在吸纳省内外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2013年9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修订稿)
10、(许政办20136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进 行优 化。二、优化原则(一)延续性原则(二)与时俱进原则(三)以人为本原则(四)可实施性原则三、优化基本内容指导意见优化主要内容包括城乡用地、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四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城乡用地方面1、按照分区研究控制、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容积率,完善三产服务业需求,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对建筑容量的指标控制进行合理化修正。将居住的配套服务设施比例由6%调整到12%,高层住宅建筑密度由小于20%调整为小于25%,同时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的控制指标2、结合实际调研,强化可操作原则,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1、建筑容量指标进行优化,将工业用地容积率5由1.6调整为1.2,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由1.6调整为1.2。3、为支持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提高其土地使用强度,集约、节约土地,将原指导意见中对医院、中小学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不强行控制,规定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合理控制。4、依据国家规范、教育部门意见,结合当前的生育政策,对居住区幼儿园的人数千人指标进行优化,由千分之三十调整到千分之三十六。5、依据最新颁布的许政(2014)47号文件,强化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增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社区老人日间照料相关章节和配置比例要求。6、参考文化局意见,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
12、80-93)相关内容,增加社区文化活动相关配置比例要求。(二)建筑工程方面1、优化和补充完善了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夜景亮化等方面的指标和规定。2、按照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要求,对规划建筑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优化。3、结合实际调研,吸取建设单位意见,参考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提出了鼓励立体停车相关内容的具体措施。完善商服、住宅用地地上、地下,自然、立体多种停车方式的技术指标。(三)交通工程方面1、优化了住宅非机动车的配建比例。2、提高了文化设施等公益设施机动车的配建比例,由0.8车6位/100平
13、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四)市政工程方面1、完善了电力、人防等相关专项规划规定。2、优化了工业区厂房的机动车配建比例。3、补充了加油、加气站的相关建设用地指标。(五)原修订稿中的新型农村社区篇章不再纳入指标指导意见,待国家、河南省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后,再确定其指标体系。7东城区99号地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位置位于前进路以南,魏武大道以西,东城街以北。规划红线内总用地面积43089平方米(64.6亩),规划绿线内总用地面积35306平方米(53.0亩)。二、主要内容(一)配套公共设施1、99-4号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小区内部设置或沿东城街集中设置,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划地块总用地面积的12%。2、居住地块内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便民店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3、小区体育设施设置的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4、居住地块内农副产品经营点严格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创建办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9100号)执行。(二)配套市政设施1、规划地块内需配备市政公用设施(含变电室、热交换站、公厕、分类垃圾收集器、非机动车存车处及机动车停车库等)及金融邮电设施。2、99-4号地块内规划垃圾分拣房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