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管控作業手冊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I目錄壹、前言 .1貳、培訓單位開班管理規範 .2一、開課前置作業 .2二、課程執行作業 .7三、計畫內容異動處理作業 .10四、資料建檔作業 .11五、結案作業 .12參、執行考核作業 .13一、訪視稽核作業 .13二、結案成果審核 .13三、年度執行績效評核 .13肆、經費管理 .14一、經費請領及核撥 .14二、學費管理 .15三、稅務配合 .16四、憑證處理 .16五、會計查核 .16伍、附件 .17附件一:計畫內容
2、異動報告表 .17附件二:師資異動對照表 .18附件三:授課講師須知 .19附件四:簡報管理約定書 .21附件五:學員須知 .22附件六 :抵免規範 .24附 件七:單一課程選修之參 訓規範 .34附件八:繳費/退費紀錄表 .37附件九:學員基本資料表 .38附件十:學員名冊 .40附件十:學員參訓背景調查統計表 .41附件十二:學員簽到(退)表 .42附件十三:學員意見調查表 .44附件十四:學員意見調查統計表 .46附件十五:學員出席率統計表 .49附件十六:學員成績冊 .50附件十七:證書發放紀錄表 .51附件十八:單一選修研習證明發放紀錄表 .52附件十九:結案報告 .53II附件二十
3、:收支經費明細表 .64附件二十:支出機關分攤表 .66附件二十二:結案資料複查表 .67附件二十三:年度訓練場地資料 .69附件二十四:訪視紀錄表 .701壹、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為辦理 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強化培訓單位執行成效,特訂定本管控作業手冊,作為培訓單位遵守之依據,相關管控作業則由智慧局委辦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院辦公室 ) 負責執行,智慧局並得視需要適時修正本作業手冊,又本作業手冊如有未盡事宜,依智慧局相關規定辦理。2貳、培訓單位開班管理規範一、開課前置作業(一)企業專班審查規範:採二階段式辦理,分為資格審及實質審。1.
4、 資格審:配合當年度培訓單位甄選之申請時程一併提出企業專班開班計畫書(資格審,格式請使用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甄選及補助作業要點附件 2) ,經經濟部智慧局核定簽約,始得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開辦所申請之企業專班。2. 實質審: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於所申請企業專班實際開班日 45 天前提出企業專班企畫書(實質審,格式請使用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甄選及補助作業要點附件 3) 。學院辦公室收取企畫書後,召開企業專班實質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通過者,由學院辦公室於實際開班日前,通知送審培訓單位依審查結果修正企畫書,並經學院辦公室確認後執行之。3. 如未及於培訓單位甄選申請時程提出企業專班申請者,仍得依
5、需求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向學院辦公室提出開辦企業專班之申請,一併提出企業專班開班計畫書(資格審) 及企業專班企畫書 (實質審) ,由學院辦公室召開 企業專班實質審查會議 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轉送智慧局核定後據以執行。(二)招生宣導:1. 廣宣目的:推廣本計畫培訓課程。2. 招收學員資格:對智慧財產領域課程有興趣者。3. 培訓單位須編列廣宣費用並進行培訓課程之宣導,招生宣導品中,可載明培訓班別內容( 如課程名稱,上課日期、時間、地點等) 、報名對象、招生人數、自行負擔學費額度及原則、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報名截止日、報到繳費方式、聯絡方式、申訴方式、參訓權益(時數經費抵免等)等資訊,但不宜強調專利
6、師考試以作為招生廣宣,並請於製作與運用招生宣導品前 7 天,將招生宣導文案送學院辦公室確認備查,未事先備查之招生宣導品文案不得於計畫經費中報支。所有廣宣品請併附於課程結案資料中。4. 培訓單位不得擅用智慧局或本計畫之名義,為其本身或課程從事宣傳。如有違者,除可取消其課程協辦資格外,因此造成智慧局或學院辦公室之所有名譽及財務損失或責任,悉由培訓單位自行承擔。3(三)授課教師:1. 使用學院教材授課之課程以聘請下列師資(統稱學院師資)為限。(1)智慧局培訓合格之種籽師資。(2)智慧局核定之學院教材編撰人。(3)其他經智慧局核可之師資。2. 針對聘請學院師資授課的原則如下:(1)每位師資教授同一培訓
7、單位班別數以 3 個不同課程班別為上限(同一課程班別,不同班次,仍以 1 班別計算) 。(2)每位師資之授課時數占同一班別總培訓時數,以不超過 20%為上限,但屬於公告之例外規定者不在此限。(3)培訓單位應取得授課師資之授課同意書。3. 前項師資授課時數 20%限制之例外規定: (1) 專利工程師基礎班之05.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一) 、 47.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一)-國際法規與案例彙編 、及08.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 二)3 門課程,此為一系列與審查基準相關之課程,為使授課內容連貫且完整,且避免因不同授課講師所講授之實務見解不一,造成學員觀念與應用上的混淆,損及智慧局建置統一教材希冀
8、整合實務見解之初衷,同意上述 3 門課程得聘請同一師資授課(或其中任 2 門) ,不受 20%原則限制。(2)中階課程自行規劃 12 小時之師資授課總時數,如遇有特殊情況,則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 30%為上限,並須由培訓單位書明具體理由送學院辦公室及智慧局核定後據以執行。(O)一個班內可安排情況舉例整體 30 小時課程中最高上限是 9 小時18 小時學院規劃課程(最高上限是 6 小時)12 小時自行規劃課程 合計情況一甲老師安排 6 小時 甲老師安排 3 小時實作9 小時情況二甲老師安排 3 小時 甲老師安排 6 小時實作9 小時舉例說明:為延續課程與實作的一貫性因此聘請甲老師擔任自行規劃實作課
9、程的師資。4(X)同一個班內不可安排情況舉例整體 30 小時課程中最高上限是 9 小時18 小時學院規劃課程(最高上限是 6 小時)12 小時自行規劃課程 合計情況三甲老師安排 9 小時 甲老師安排 0 小時 9 小時情況四甲老師安排 6 小時 甲老師安排 6 小時 12 小時4. 計畫執行期間師資有變動者,僅限於可教授該門課程的學院師資群中更換,不得另要求核定師資。5. 計畫執行期間授課師資如有異動,需於上課前填寫計畫內容異動報告表( 附件一 )書面通知學院辦公室並於課程結案資料中檢附師資異動對照表 (附件二) 。(四)教材及授課:1 學院辦公室所規劃之課程,培訓單位應提供由學院辦公室統一之
10、教材予授課教師及受訓學員。2. 授課教師應使用培訓單位所提供之學院教材及簡報檔為主要之授課內容,授課師資如有授課補充資料,可事前提供作為補充教材。補充教材請於課程開始 3 天前送達學院辦公室備查。3. 培訓單位應製作授課講師須知( 附件三),於該課程前 2 週發給各授課師資,使師資充分了解其權利與義務。4. 學院辦公室將統一提供培訓單位核定開設課程之教材簡報檔供授課運用,培訓單位應配合簽署簡報管理約定書 (附件四) ,並遵守約定書規定,如有特殊需求另呈報學院辦公室個案處理。(五)學員報名及招生:1. 培訓單位須依規定格式製作學員須知 (附件五) ,於學員報名時發給,內容載明報到時點、應備文件、
11、參訓權益(時數經費抵免等) 、考核標準及注意事項等,以使所有學員瞭解參訓之權利與義務。2. 學員報名時,有關時數經費抵免相關規定,須依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課程時數與費用抵免規範 (附件六)辦理。3. 已結訓學員單一課程選修之參訓相關規定,須依已結訓學員單一課程選修之參訓規範(附件七) 辦理。4. 為維護本計畫開班品質,本計畫招生人數上限為:(1)智慧財產初、中階專班各培訓單位招生學員(含單一課程選修學員)以 40 人為上5限。 (2)企業專班以 50 人上限。5. 為使本計畫培訓資源普及運用,同一人不得於同年度重複參加本計畫同一班別之培訓課程。違反本規定之培訓單位,經查證屬實,將扣除重複人
12、數,不予補助經費。6. 如招生情況良好,培訓單位可就核定辦理班別,招收學員人數超過該班別核定培訓人數,每班別招收學員以招生人數上限為限,然該班別原核定補助經費不予追加。7. 如報名踴躍,超過招生人數上限,培訓單位可考慮以增加班次方式申請調升補助經費,進行計畫變更程序,經學院辦公室協調確認後,報請智慧局同意後辦理,為依原契約條件之擴充。(六)學員學費之收取:1. 培訓單位需統一於學員報到時,收取學員自行負擔學費。學員應於報到時即繳清學費,以確認參訓意願。學員繳費情形請培訓單位自行控管。2. 培訓單位向學員收取自行負擔學費之單價,不得高於契約書中核定學員配合款額度之單價標準。3. 學員所繳交自行負
13、擔學費由培訓單位自行收存,於本計畫中與補助經費勻用之。4. 有關學員自行負擔學費之收取(含單一課程選修學員 ),培訓單位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交付予學員,以作為收費之憑證,並製作學員繳費/退費紀錄表(附件八) 。(七)學員學費之退還規定:1. 學員繳交自行負擔學費後,培訓單位因故未能開班,或中途停班者,已收取之學費應全數退還。2. 學員繳交自行負擔學費後,如因故未能報到參訓,於開課前,已收取之學費應至少退還七成五。開課時數未達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而中途退訓者,已收取之學費應至少退還五成。又開課時數已達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而中途退訓者,已繳交費用可不予退還。3. 單一課程選修之退費規定比照前 2
14、 款退費規定辦理,其所稱開課時數依學員於選修課程時數計算。6(八)罰則之計算方式:1. 契約條文:實際培訓人次未達核定培訓總人次之 80%者,依其差額,每 5%按核定補助經費 0.1%計罰(即小於或等於 5%者,按核定補助經費 0.1%計罰;大於 5%但小於或等於 10%者,按核定補助經費0.2%計罰,依此類推)。2. 計畫執行期間遇有增減班情形者,核定培訓總人次及補助經費之計算如下:(1)減班部分:無論申請補助人數及補助款額度是否改變,核定培訓總人次不進行刪減。(2)增班部分:若申請補助人數及補助款額度增加,視同原契約之擴充,增加其核定培訓總人次;但若於原申請補助人數及補助款額度內進行增加班
15、次或班別,則不變更其核定培訓總人次。7二、課程執行作業(一)課程進行期間1. 學員基本資料表 (附件九)填寫及回收:每班課程開課後,培訓單位應將本計畫之學員基本資料表發予學員填寫並親自簽名後回收,由培訓單位上網輸入學生資料,並由資料庫匯出學員名冊(附件十) 。2. 學員基本資料表參訓背景調查統計表建檔(附件十一) 。3. 培訓單位應輔導參訓學員配合於每堂課程進行簽到、簽退,請使用學員簽到(退) 表如( 附件十二)。4. 開班後三日內,請將第一堂課之學員簽到(退) 表傳真至學院辦公室。5. 建議培訓單位可建立各班之班代機制,促進參訓學員之交流,請學員於學員基本資料表 (附件九)上部分選項進行勾選
16、可開放製作通訊錄之資訊,由培訓單位製作學員通訊錄發放予上課學員。6. 學員意見調查表 (附件十三) ,每一班每一課程皆須填寫,因此每班每一課程課程開始後,培訓單位需將問卷發予學員填寫並於該課程結束後回收統計,同一門課若時間是 6 小時或 9 小時但由不同老師上課,則每一老師上課時皆須發送意見調查問卷,同時回收率須達六成。7. 每週五需回覆週報,確實填寫學員報名人數及實際參訓人數。(二)課程結束後培訓單位於每班課程結束後 2 週內依下列規定繳交 1-10 項資料予學院辦公室:1. 寄送學員繳費與退費單據存根影本一份。2. 寄送該班所有課程之學員簽到表影本一份。3. 將學員意見調查統計表 (附件十四)電子檔 MAIL 到學院辦公室信箱,每一班別的每門課程,都需要一份統計表。4. 將學員基本資料表參訓背景調查統計表(附件十一) 電子檔MAIL 到學院辦公室信箱。5. 學員繳費/退費紀錄:上網填寫資料,填寫位置在培 訓 單 位 後 端 管理 /管 理 資 料 ,並且於培 訓 單 位 後 端 管 理 /報 表 管 理 匯出學員繳費/退費紀錄表( 附件八 ),將匯出之電子檔 MAIL 到學院辦公室信箱。另列印一份請主持人簽章,將此簽章正本寄送至學院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