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企业办理外汇管理业务指南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审核材料: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保管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 IC 卡;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审核材料:1、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 IC 卡;2、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3、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 。三、使用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
2、单位公章;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送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四、核销单注销 审核材料:1、未用、错填或退关的核销单;2、注销申请(遗失退关的核销单时提供) 。五、空白核销单挂失 审核材料: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挂失说明;2、打印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挂失的电子底账。注: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 。六、出口远期收汇备案 审核材料: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七、出口收汇核销 审核材料:1、加盖公司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或企业已核销信息填报表(一式两份) ;2、情况说明函;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提供) ;6、人民币入账凭证(收人民币时提供) ;7、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个人收汇时提供) ;8、购货发票(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 ;9、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援外贷款、基金项目、政府贷款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的出口提供) 。八、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审核材料:1、差额原因说明函;2、加盖公司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或企业已核销信息填报表(一式两份) ;3、出口合同原件或复印件;4、盖有
4、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提供) ;7、根据差额核销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九、出口收汇核销差额备查 审核材料: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部分收汇提供)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提供)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提供) ;6、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备查申请书;7、差额备查担保函;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十、出口项下佣金支付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出口合同正本;3、佣金协议正本(暗佣) ;4 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5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 10%的佣金并且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时,由外汇局审批后对外支付,其余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十一、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 审核材料: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中止合同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
6、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6)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3、已出口、已收汇且已核销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4)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4、未出口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
7、汇函件;(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的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解付时间、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十二、申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2、外经贸部门的批件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进口付汇 审核材料: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发票;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5、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 ;6、
8、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付汇: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2、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3、进口合同;4、开证申请书(信用证项下) ;5、进口付汇通知书(托收项下) ;6、其他有效商业单据。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2、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3、进口合同、发票;4、其他有效商业单据。注:贸易进口付汇由进口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应根据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和进口预付款登记的要求,在付汇前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经外汇局确认。十四、进口付汇核销(信用证、托收、预收货款项下) 审核材料: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9、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 24 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十五、进口付汇差额核销 审核材料: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差额核销情况说明函;3、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6、进口货物报关单;7、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8、根据差额核销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
10、汇出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5、税务凭证。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十七、进出口企业直接对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协议书) ;3、运输合同(协议书) ;4、发票(支付通知书) ;5、提单清单(传真件) ;6、税务凭证。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十八、支付境外参展费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其他相关材料。注:由银行直接审核
11、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十九、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管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等值 10 万美元(含 10 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核准。二十、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审核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十一、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审核材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12、二十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和境外机构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
13、料。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涉及外方减资(实际)的,应详细说明外方对减资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
14、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和境外机构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发生“中方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外方的” ,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8、发生外方减资(实际)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
15、函;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7、银行在审核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
16、审核材料: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文件;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 )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本企业资
17、本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十八、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审核材料: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
18、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
19、金购付汇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20、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审核材料: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卡;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4、股权转让协议;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完税证明;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一
21、、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入账 审核材料:开户: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 IC 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资金入账: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4、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该企业为外商投
22、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5、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的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针
23、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 审核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 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的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 审核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 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
24、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审核材料:1、联合年检报告书;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卡;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6、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表;7、利润处置情况表;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六、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4、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
25、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7、境外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海外注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8、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
26、形资产等清单及价格资料。三十七、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核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收款方开户行及账号等情况) ,并填写境外投资购付汇信息表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注:境外投资购付汇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三十八、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汇汇出核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前期费用主要用途的说明、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 ;2、保证函(保证汇出资金将用于规定的用途,如筹备工作没有成功,则将剩余资金汇回境内) ;3、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的提供 IC 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 I
27、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十九、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境内居民法人: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2、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6、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7、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8、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
28、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境内居民自然人: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4、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5、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6、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7、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
29、托书;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四十、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放款人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情况、近三年遵守外汇法规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0、;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外汇登记 IC 卡及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 、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IC 卡;5、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借款人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年检证书;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四十一、外债签约登记 审核材料:1、申请报告;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
31、章) ;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 FDI 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外汇登记IC 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5、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的所有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 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7、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
32、料。四十二、外债专用账户开立 审核材料:1、开户申请书;2、外债登记凭证;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 FDI 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四十三、外债结汇核准 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 20 万美元以下(含 20 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四十四、外债还本付息核准 审核材料:1、还本付息申请书;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