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政策法规解读北京保监局2012年 7月保险专业中介法规体系:2法律: 保险法 ( 2009年 10月实施)等部门规章: 保险专业代理 /经纪 /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2009年 10月实施)等规范性文件:保监会: 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关于印发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北京局: 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 关于定期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的通知 等。3一、机构管理二、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三、经营合规性管理内容提要一、机构
2、管理(一)机构设立(二)变更事项管理(三)许可证管理(四)退出管理(五)分支机构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保监中介 2012693号):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000万以上股东限制: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新设机构限制: 新设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现有的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公估机构全部暂停)(一)机构设立(一)机构设立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公估)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缴货币资本) 地区性代理 200万,全国性代理 1000万 经纪 1000万 公估 200万 投资人要求l 依
3、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发起人、股东(合伙人) ;l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l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应当根据 公司法 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一)机构设立设立条件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4、件案例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 n 2011年 5月,李某与卓某作为股东向我局提交 A经纪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经我局核实,两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李某的一份个人工作经历证明存在造假行为。n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1条规定n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8条规定,对李某和卓某分别予以警告、在 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的行政处罚。(二)变更事项管理重大事项变更 许可管理l 分立、合并l 组织形式变更一般事项变更 报告管理l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l 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l 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l 主要股东、股权、注册资本变更l 修改公司章程l 撤销分支机构(注:公估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属于报告事项)(二)变更管理重大事项变更:经保监会许可批准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般事项变更:机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5日内 ,书面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