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 30 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 1988 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 1995 年 5 月 1 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
2、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 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 石门
3、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 附则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切实贯彻 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
4、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 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第 2 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 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
5、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 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第 3 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 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 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
6、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第 4 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 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 区)煤炭局。第 5 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
7、(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 l。第 6 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第 7 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
8、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 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 ,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 压力、瓦斯含量)等;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 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
9、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 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1矿井基本情况;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第 8 条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 5 年以上再未
10、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 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
11、气性系数等;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第 9 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1保护层开采计划;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 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
12、、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 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第 10 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
13、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第 11 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 12 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 、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