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7 -附件 3鼓楼区农林牧机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24 项)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申请人把申请材料,送交行政服务大厅农林牧机局窗口。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2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否审查申请种子经营许可,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 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法定条件的,签 署审核意见,上 报审批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4 个工作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 说明原因。审核机关 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 批
2、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 审查。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3 个工作日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内)种子法(2000 年 7 月通过,2013 年6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 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 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由种子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 年 8 月农业部令第 3 号)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 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
3、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 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
4、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送达1、签发 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2、通知申请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 128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单 位和个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在其做出补充或 说明后,办 理受理手 续 ,并在 8个工作时内将全部材料转交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审查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否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1、栽培种食用菌菌种
5、生产经营许可;2、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 3月 27 日农业部令第 62 号公布;2013 年 12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 2014 年4 月 25 日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3 号、 2015年 4 月 29 日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1 号修订)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 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6、:“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 家进行实地考查 ,但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 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 请 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 组织专 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
7、证明材料(当地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3.菌种检验人员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6.品种特性介绍;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9.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审查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组织专家在 32 个工作时内,对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及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 签署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区农林牧机局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对申请栽培种(三级种)食用
8、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在 8个工作时内予以批准并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4 个工作日- 129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决定对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区农业 技术推广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区行政服务中心 农林局窗口在 8 个工作时内签署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报省农业厅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审 核或审批不予通过的,通知申 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原因,退还申请材料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送达从事
9、栽培种生产的,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由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报省农业厅备案。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事后监管 存档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 130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申请人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请表,提交申 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 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2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 否审查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查 界至图,查看水质水源情况,确认标 界,核 实有关材料,
10、如养殖水域有使用争议的不予核准。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4 个工作日决定根据调查踏勘情况,加具意见后,交由农林服 务中心主任批准,并加盖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3 个工作日送达 通知水域滩涂使用者领取养殖许可证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3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 年 1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 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11、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 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 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2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证明(承包合同、方案等);3承包水域、滩涂详情介绍(含界至图);4由有资质 的水 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养殖水域水质检测报告;5申 请人(承包方)有效证件(身份 证,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
12、后退回)。年审(有效期届满前 2 个月):1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件;2上两年种苗放养情况证明材料(由提供种苗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注明品种、数量、规格、检验检疫证明等);上两年的生产日志和用药记录;3养殖水域使用 权证明(或承包合同等有效文件);4由有资质 的水 质检测部门出具当年的养殖水域水质报告(原件、复印件各 1 份,原件现场 核对后退回)。事后监管 存档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 131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
13、请单位和个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在其做出补充或说明后,办理受理手续,并在 8个工作时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区农业中心种子管理站审核;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 否4产地植物检疫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 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1 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2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3 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批准:申请人递交木材运输证明,调令,发票,及其相关手续,办理检疫证明。审批条件:1、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来
14、源合法;2、真实填写森林植物报检单;3、调运单位和个人提出检疫申请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2 个工作日- 132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决定符合以下标准应予审批 1、应检产品不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经现场核对,报检单填写内容与调运的应检物相符;3、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不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送达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事后监管 存档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 133 -序号职
15、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在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由持证种子企 业或分支机构 15 日内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农业中心窗 口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并审核,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告之其补正完善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2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 否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经营地点予以审核。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4 个工作日决定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明;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消其种子经营资格。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3 个工作日送达 审核通过的,告知申 请人领
16、取证件。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1 个工作日5农作物种子经营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种子 经营许 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确定。种子 经营 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 经营许可证 ,但 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农作物种子
17、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3 号,自 2011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种子 经营 者在经营许 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 变更 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 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当地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3.菌种检验人员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
18、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6.品种特性介绍;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 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9.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事后监管 存档农林牧机局农业服务中心- 134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受理林业部门依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领 取并填 报相关表格,不予受理的当场退回或要求补齐材料, 责任人:朱 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1
19、 天审查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予以办理, 对 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责任人:朱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 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2 天 2 天6林木采伐许可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1、林木
20、采伐申请书;2、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决定经审查,决定是否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责任人:李保安 齐献忠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2 天收费。(豫财综201062 号)第五条 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135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送达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向申请 人送达许可证件,并告知申 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任人:朱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 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2 天事后监管 存档。责 任人: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7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 2
2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 根据 2011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1、建 设单 位法人 证明(一并提供受委托单位法人证明);2、凡委托 办理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手续的,请提供有关委托的书面材料以及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关系说明材料;3、建 设项 目建性研究 报告
22、的批复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对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 规模 的批准文件;勘查、开采 矿 藏项目,要有勘 查许可、采矿许 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 业受理林业部门依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不予受理的当场退回或要补齐材料,责任人:朱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 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2 收费- 136 -序号职权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审批要件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审查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
23、限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责任人:朱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 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2决定经审查,决定是否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责任人:李保安 齐献忠林业股 10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 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 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根据国家林业局 2 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 应 当提供
2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用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表,并由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申请表要求填写全面、详实;6、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证明(进帐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7、用地单位与被用 补助费协议(临时用地安置补助费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政府 统一制定补偿、 补 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8、 其它材料。如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林地的,要有批准建立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证明料;9、有资质的林业单位作出的林木采伐业设计若工程建设涉及采伐林木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凡工程建设采伐林木,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其征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部送达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向申请 人送达许可证件,并告知申 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任人:朱丽娟 马宏波 徐彬 刘霞 裴云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农林牧机局林业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