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6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目 录附 1:行政许可文书范本附 2:行政处罚文书范本附 3:行政强制文书范本附 4:行政收费文书范本附 5:行政征收文书范本附 6:行政检查文书范本附 7:送达文书范本注:其中带*的为需要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 27 附件 1行政许可文本样本(带*的为需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3)核查笔录(1-4)询问笔录(1-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1-6)陈述申辩笔录(1-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8)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1-9)*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10)*举行
2、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11)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12)专家评审讨论记录(1-13)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1-14)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1-15)。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1-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1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1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2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2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22)。 28 1-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3、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29 1-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
4、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30 1-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应具体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3
5、1 1-4核 查 笔 录共 页第 页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 点: 核查内容: 核 查 人: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参 加 人:核查记录:核查意见: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 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32 1-5询 问 笔 录共 页第 页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 点: 询 问 人: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参 加 人:询问内容:注: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 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33 1-6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编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
6、申请人名称)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受理机关各存一份。1-7陈 述 、申 辩 笔 录 34 共 页第 页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 点: 承 办 人: 记录人: 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内容:注:应有
7、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 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35 1-8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 )听 证, ( )招标, ( )拍卖, ( )检验, ( )检疫, ( )检测, ( )鉴定, (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 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