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 0 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目 录 第 1 章: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部门概况 -1二、执法依据 -13、主要职责 -3 4、领导岗位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4五、执法科室及执法机构职责 -66、执法程序 -77、行为规范 -10八、组织保障 -11第二章:相关配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12二、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7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5四、培训学习制度 -27五、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30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33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2、 -37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9九、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460第一章 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部门概况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于 2008 年 9 月,其前身是区城市管理监 察大队,2010 年 6 月,政府机构改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区城 乡建设管理局脱离,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城管执法局内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科、人事教育科、业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 批服务科、财务装备科、广告治理科、后勤保障科及党委办公室 10 个科室,下设 14 个执法中队,其中网格化执法中队 11 个,车管中队 1 个,机动中队 1 个,
3、公安中队 1 个(公安分局抽 调)。全局共有工作人员 196 人,其中在编人员 150 人,其他人 员 46 人。2011 年 11 月,经区委组织部批准组建执法局党委,隶属区委管理,成立党办,下设 5 个党支部,党员总 数 124 名。2011 年 6 月 20 日,爱卫办整体划转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派驻街道办事处、乡镇 7 名执法队员,负责社区内城管执法工作。二、执法依据(一)、综合1、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1、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 6 月 28 日 国务院
4、令 101 号,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通过,2011 年11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2 年 12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 7 月 25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 3 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6 月
5、1 日施行)(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 年 10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施行)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10 月 1 日施行)(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1、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 558 号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 1 月 8 日施行)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 年 7 月 8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 年 7月 8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7 号公布。2002 年 3 月 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2013 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2013 年 9 月 27 日施行)2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 年 5 月 19 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十五次会议通过,经 2000年 7 月 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 年 8 月 4 日公布施行;根据 2010 年 8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 2010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比准,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布施行)(五)、市政设施管理方面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2、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24 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
8、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2月 22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 1997 年 12 月 29日公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施行;2004 年 10 月 27 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其中 2 项行政许可规定,经 2004 年 11 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公布施行;根据 2010年 8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 2010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
9、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布施行)(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9 条、第 14 条、第 16 条(限于城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2003 年 1 月 6 日 国务院令 370 号;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七)、爱国卫生管理方面1、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1998 年 12 月 26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3、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区本
10、 级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3(二)负责制定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三)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 辩、应诉工作。(四)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不含集贸市场内卫生、公厕监管和社区、城中村卫 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工作。(五)负责城区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监督、 检查、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工作。(六)负责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道流动摊点、无照商
11、 贩的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工作。(七)负责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八)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 工作。(九)负责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十)负责乡镇、街道城管业务指导、人员监管(指执法局派驻人员)及重点执法事件 协助工作。(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四、领导岗位职责(一)、党委副书记、局长、大队长 王东辉主持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全面工作。4(二)、党委书记 谷守更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群、纪检监察、宣传、人事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爱卫
12、办。(三)、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大队长 王磊负责公文文书、信息反馈、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务工作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城西中队、执法 10 中队。(四)、副局长、副大队长 董卫华负责全局行政审批、组织部署各项行政审批收费审查、督查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业务科、督导科、审批科,执法 1 中队、执法 2 中队、执法 7 中队。(五)、副局长、副大队长 李东明负责局法制、信访、环境卫生整治、派驻各办事处城管执法业务工作落实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法制科、执法 4 中队、执法 5 中队、执法 6 中队、车管中队。(六)、副主任科员 郑立龙负责
13、局内后勤服务、城区小广告及人力三轮车规范治理、数字化城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及分包区域执法队等方面工作。5分管财务科、后勤保障科、广告治理科,执法 3 中队、执法 8 中队、执法 9 中队、机动中队、公安中队。五、执法科室及执法机构职责 (一)审批科负责临时占地审批、建筑垃圾处理审批、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局属行政许可事项的填报、初审、登记、存档及按程序审批文本的上传、下达工作。(二)执法 1-10 中队负责辖区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及领导交办工作。(三)车管中队负责城区内车辆遗撒、超重穿城的监督、检查、处罚工作。(四)机动中队负责承担应急处置,配合其他执法中队做好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14、。(五)小广告科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违章小广告的治理工作。(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重点负责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6、执法程序(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61.适用条件: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具体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复议、提起诉讼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并交当事人签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5.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2.具体规定a.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初步确认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