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汉寿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1)单位: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商务部分)事项名称 三资企业合并、变更、解散、清算 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受理机构 汉寿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决定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办理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301号)第二十一
2、条:“ 外资企业 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311 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
3、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 输、外 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 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 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第 6 号)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
4、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 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 年第 6 号)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 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2关批准。”申请材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设立合营企 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5、 报告;县发改局的核准文件; 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资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 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合资各方的公司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 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 经大陆公安机关 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合营 企业名称预核
6、准通知书;合 资公司办公 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房屋 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委托代办人办理合资企业的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1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注:前面所列文件,除第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 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设立的企业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 应业,需填报外商
7、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表和土地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由中国合作者 报送) 设立合作企 业的申请书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 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作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 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作各方的公司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 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
8、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 经大陆公安机关 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合作企 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作公司 办公 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房屋 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委托代办人办理合作企业的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1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
9、述)。注:前面所列文件,除第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 营各方商定的3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设立的企业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 应业,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表和土地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外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设立外资企 业的申请书 ;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外资企业章程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 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
10、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 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经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公司办公场地的租 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代办 人办理外资企业的应提供外国投 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
11、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 。注:前面所列文件,条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条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部分行 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参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所需资料: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申请报 告; 企业董事会关于 变更的决议;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或新的合同、章程; 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所需资料(因不同原因 导致不同方式的变更,所需资料不同,详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办理程序(一)提出申请;(二)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12、;(三)外资外贸股、行政许可办进行初审;(四)外资外贸股负责人复审;(五)局主管领导决定审核;(六)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无监督检查 汉寿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咨询电话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0736-2862112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办公时间及地点周一-周五(法定 节假日除外)9:00-17:00;汉寿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4网 址 http:/ 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 或不符合法定形不予受理具有申请资料 式的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
13、,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受 理符合条件县 商 务 粮 食 局 行 政 许 可 办 初 审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时限:即时)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局主要领导复审(时限:3 日内)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限:3 日内)决定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告知与公示(时限:1 日内)汉寿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2)单位:汉寿县商务粮食局(粮食部分)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九条受理机构 汉寿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决定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办理条件1、法人和其他
14、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 20 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 150 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根据“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收 购经营者质量检验能力要求及其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湘粮行 200634 号), 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所经营粮食品种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相适应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基本仪器设备。年收购量 500 吨以下的, 应配有粮食水分测定仪、谷物筛选器、检验砻谷机、检验碾米机、 扦样工具、感量 0.01 克天平;年收购
15、量 500 吨以上的,除配有上述仪器外, 还应配有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分样器,从事油料收购的应有相应的油料检验仪器;具有满足独立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的场所。4)具有或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应具有或聘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年收购量 500 吨以下的, 应有 1 名兼职检验人员;年收购量 500-10000 吨的, 应有 1 名专职检验人员;年收购量 10000 吨以上的,应有 2 名以上的专职检验人员。5)具有相 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 质量档案、 质量事故 处理等制度。检
16、验原始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 2、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必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 2 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62)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及其检验人员。应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也可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和企业进行粮食质量检验;3)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的保管员。申请材料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17、件;3)20 万元资金的资信证明;4)经营场所和 150 吨以上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 还应出具聘用合同。如申请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2 万元资金的资信证明;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如农村地区申请人用自有房产作经营场所,该房产没有产以证明的,可
18、以出具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5)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6)粮食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 还应出具聘用合同,)如系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和企业进行粮食质量检验的,应出具委托书(合同)和委托检验机构(企业)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需要储存粮食(凡经营粮食加工、批发业务的收购者,应视为需要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71)粮食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如农村地区申请人用自有房产作仓储设施,该房产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出具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
19、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2)粮食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 还应出具聘用合同。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经营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收购资格申请的决定;2、审查与决定:受理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决定; 3、发证与公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公示,向决定给予许可的申请者颁发、送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件,向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者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办理期限 法定 15 个工作日,承诺 10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无监督检查 汉寿县纪委党风政风监
20、督室咨询电话 商务粮食局行政许可办 0736-2862112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周五(法定 节假日除外)9:00-17:00;汉寿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乘车路线 乘 1、2 路公交车至县政务中心。网 址 http:/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审核机关一次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发 证 送 达受 理审 查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不能当场发证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申请人自动取得收购资格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
2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汉寿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3)申 请9单位: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商务部分)事项名称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办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受理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商务执法大队决定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办理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
22、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申请材料 无办理程序(一)审查立
23、案;(二)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或举行听证);(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五)行政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制作结案报告,案卷材料归档。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无监督检查 汉寿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咨询电话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0736-2859779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办公时间及地点 周一-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2:30-
24、5:30;汉寿县商务粮食局。乘车路线 乘 1 路或 2 路公交车至县商务粮食局。网 址 http:/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安排和管理劳务人员相关行为的处罚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办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受理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外贸股决定机构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办理条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
25、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一)审查立案;(二)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或举行听证);(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五)行政处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制作结案报告,案卷材料归档。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无监督检查 汉寿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咨询电话 汉寿县商务粮食局,0736-2220375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办公时间及地点 周一-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汉寿县商务粮食局。乘车路线 乘 1 路或 2 路公交车至县商务粮食局。网 址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