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2018 年版)表一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行政许可000000000002182960-XK-002-0000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年 5 月 12 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 年 4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2、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10日国务院令第 331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 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6 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 30 个工作日 无2000000000002182960-XK-003-0000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省商务厅
3、外国投资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年 7 月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七号,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一次修订,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修正,2016 年 9 月 3 日第三次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予以修订)第六条:
4、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 13 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9 月3 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 年 9月 4 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14 年 2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予以
5、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9 月 3 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 年 12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予以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后,发给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 年 3 月 5 日主席令第 20 号,2016 年 9 月 3 日予以修正)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8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 号)第十九条: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中外合资企业:3 个月;中外合作企业:45 天;外资企业:90 天无30000000000021829
7、60-XK-004-000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89 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主席令第 44 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
8、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商务部关于调整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9124 号)(文件涉密)社会组织20 个工作日 无 涉密000000000002182960-XK-005-0000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81 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
9、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28 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4000000000002182960-XK-006-0000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 年 7 月 5 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
10、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000000000002182960-
11、XK-007-000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83 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
12、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000000000002182960-XK-008-0000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省商务厅贸易救济调查和世界贸易组织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 8 月26 日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 年
13、 7 月 27 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5000000000002182960-XK-009-0000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年 5 月 12 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 年 4 月 6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
14、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10日国务院令第 33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
15、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 10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 26 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口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自动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企业 10 个工作日 无6表二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191001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
1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一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行政处罚191002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企业行为的处罚 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三十七
17、条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 12 个月内 3 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8191003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处理系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
18、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9191004对零售商、供应商部分未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 年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19、,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
20、成的损失;(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第十条第一款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零售商、供应商10191005对零售商部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21、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
22、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零售商11191006对在省级注册的洗染经营企业未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部委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省级注册洗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