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2017 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 6 月2 说 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建筑工程、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是省政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组成部门。负责执行现行的 192 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公共法律规范 26 部(法律 7 部、行政法规 8 部、地方性法规 2 部、省政府规章 8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 1 部);专业法律规范 166 部(法律 7 部、相关法律 2 部、行政法规 22 部、相关行政法规 2 部、地方性法规 11 部、相关地方性法规 8 部、省政府规章 16 部、相关省政府规章 1 部、住房
2、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 90 部、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 7 部)。行使各种行政执法职权638 项(村镇处除依据有关村镇法规、规章分解的职权和义务外,多数是规划处、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城建处的职权和义务在村镇的延伸,只是在厅内部因处室分工变成了两个职权和义务,对外分别统计为一个职权和义务),其中:行政许可权 18 项、行政监管权 8 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41 项、行政处罚权 330 项、行政强制权 1 项、行政指导权 48项、行政调解权 3 项、行政奖励权 14 项、其他执法职权 59 项(包括行政复议权 1 项)。履行非权力性的特定法定义务 121 项。厅内设执法机构
3、11 个,分别是:办公室、法规与改革处、住房 保 障 处 、城 乡 规 划 处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处 、建 筑 市 场 与 工 程3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处 、城 市 建 设 处 、村 镇 建 设 处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技处 、综 合 财 务 与 对 外 合 作 处 、人 事 教 育 处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执法的厅直属执法机构 10 个,分别是: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省建设执法监察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省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省城市建设
4、档案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厅内设执法机构和直属执法机构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挂靠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省政府执法组织 3 个,分别是: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油田、铁路、港口建设协调办公室。其中,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委托执法的直属执法机构,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油田、铁路、港口建设协调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
5、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厅内设执法机构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具体执法职权、义务,分别作出统计,具体见附表一和附表二。4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我厅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标准为基础,以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为保障,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手段,参照原建设部编制的4 个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通过本手册制定和落实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制度框
6、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厅的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同时,对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申请和投诉便利等非权力、纯义务性的法定职责,统一按“特定的法定义务” 进行分解。本次重新梳理和分解执法依据的范围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为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某行政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及分级分工权限,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的文件对执法主体及分级分工权限作出具体规定的,以及省政府确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时,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7、将有关文件作为补充的执法依据。为廓清和界定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防止和避免职责交叉、5 重复,结合我厅实际,我厅的行政处罚权按照调查取证权(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负责)对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的认定权(对定性是否准确负责)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核审权(对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负责)的职责分工,由省建设建设执法监察局、有关业务处室、法规与改革处共同行使。有对口直属站办的业务处室,其行政监督检查权原则上只保留对被许可人审批后是否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在有关业务处室的监督指导下,委托对口站办实施。随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原有法律、
8、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等,我厅执法职权、义务的名称、数量、依据都会发生变化。届时将及时修改完善,并以修改完善后的为准。由于我厅执法依据和执法机构较多,加之时间紧、任务重,水平所限, 手册可能有遗漏和不妥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 6 月6 目 录一、目的和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基本要求四、组织保障五、执法依据六、执法职责七、领导岗位职责八、内设执法机构职权、义务及岗位职责1、办公室2、法规与改革处3、住房保障处4、城乡规划处5、房地产市场监管处6、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处7、城市建设处8、村镇建设处9、建筑节能与科技处10、综
9、合财务与对外合作处11、人事教育处九、直属执法机构职权、义务及岗位职责7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局2、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3、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4、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5、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6、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7、省城市建设档案馆8、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省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10、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11、省油田铁路港口建设协调办公室12、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13、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十、执法标准十一、执法责任十二、相关配套制度(一)河北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
10、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三)河北省建设厅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四)其他内部监督管理类8 1、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规则(冀建2005492 号)2、河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3、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纪2003 14 号)4、河北省建设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建法 1998120 号)5、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86 号)6、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问责暂行办法(冀建监2009189号)7、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综合监督监察工
11、作方案(冀建监2009242 号)(五)行政许可类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冀建法 2004273 号)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5 522 号) 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完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冀建法 2005405 号)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9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意见的通知(冀建法2006 202 号)5、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的通知(冀建法 2006212 号)6、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立行政许可案
12、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建办法2006 040 号) 7、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规程(冀建办审200614 号)8、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工作衔接制度(修正案)(冀建法2006 069 号)9、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时限监督考核办法(冀建2005281 号)10、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 2005416 号)(六)行政监督检查类1、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冀建法 2004273 号)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记录文书示范文本的通
13、知(冀建法2005406 号)(八)行政处罚类10 1、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冀建法1999 382 号)2、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冀建法2005242 号)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完善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冀建法2006 262 号)(九)信访工作类1、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2、河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冀建2005292 号)(十)层级行政监督类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 026 号)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部分文书格式的通知(冀建法2005 173 号)十三、厅内设执法机构执法职权、义务统计表(附表一) 十四、有关直属单位执法职权、义务统计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