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2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检测能力5 检测流程6 现场检测管理31 总则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程。1.0.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2 术语2.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
2、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0.2 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其所从事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2.0.3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0.4 抽样检测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评价检验批质量的检测。2.0.5 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时间、检测费用、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协议、合同或委托书(单)。2.0.6 原始记录检测过程中所采集的各种原始观察数据
3、、导出数据并能确保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的各类信息记录以及完成检测活动的各类证明记录。42.0.7 电子记录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和计算机将检测原始数据自动采集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以电子媒体的形式存储的原始记录。2.0.8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3 基本规定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3.0.2 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3.0.3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0.4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单),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0.5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3.0.6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3.0.7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
5、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8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搞通、涂改。3.0.9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53.0.10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0.11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开展超出资质能力或备案范围的检测。3.0.12 外省已取得资
6、质的检测机构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 检测能力4.1 人员4.1.1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员证。4.1.2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商品混凝土试验工作 5 年以上;质量保证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商品混凝土试验管理工作 3 年以上。4.1.3 企业试验室人员配备应与其开展的试验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检测员不得少于 6人。4.1.4 企业试验室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试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4
7、.2 设施与环境4.2.1 企业试验室的办公、检测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试验项目及规模相适应。试验室应相对独立,试验面积不宜少于 120 平方米,其中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宜少于 20 平方米,样品存放面积不宜少于 6 平方米。4.2.2 企业试验室的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4.2.3 试验室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4.2.4 试验室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4
8、.2.5 在环境监控过程中,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6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4.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4.2.7 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4.2.8 企业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要求,并指定相应措施。4.2.9 企业试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4.2.10 企业试验室应制定安全与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试验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
9、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室,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4.3 仪器设备4.3.1 企业试验室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其检测设备至少应符合附表 A 的要求。4.3.2 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4.3.3 企业试验室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溯源至国家(国际)基准,并贴有相应的标识。校准前应检查校准单位的校准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1 仪器经重新安装;2 仪器经改造;3 仪器使用异常时;4 仪器过载时;5 仪器重新启用
10、;6 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4.3.4 设备自校时应按现行有效自校规程进行,并有专人负责。4.3.5 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4.3.6 试验室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74.3.7 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试验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验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4.3.8 试验室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4.3.9 试验室应制定每年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4.3.10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
11、档管理。主要检测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校准制度。4.4 检测方法4.4.1 检测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和试验工作。4.4.3 企业试验室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范及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4.4.4 企业试验室应及时修订和宣贯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保证其有效性并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样品的制备和处置等作业指导书。4.4.5 企业试验室应
12、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8附表 A企业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表序号 项目 检验参数 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行星式胶砂搅拌机试模振实台抗折强度试验机抗压强度试验机抗压夹具天平温度控制设施养护箱水养护控制设施水泥净浆搅拌机比表面积测定仪雷氏夹沸煮箱量水器维卡仪砂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水率2砂石常规石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水率压碎指标试验套筛摇筛机天平、案秤烘箱针片状规准仪容量筒压碎指标值测定仪压力试验机3 粉 细度 负压筛析仪9煤灰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天平瓷坩埚马弗炉4 矿粉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
13、动度比烧失量比重瓶天平瓷坩埚马弗炉跳桌行星式胶砂搅拌机序号 项目 检验参数 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5外加剂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收缩率比固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细度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液压式压力试验机卧式收缩仪电热鼓风干燥箱马弗炉负压筛析机6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坍落度抗渗性能拌合物表观密度拌合物含气量拌合物凝结时间混凝土配合比压力机混凝土搅拌机坍落度筒容量筒天平混凝土抗渗仪振动台试模贯入阻力仪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7 砂浆砂浆强度砂浆配合比稠度分层度保塑时间压力机砂浆搅拌机砂浆稠度测定仪砂浆分层度测定仪105 检测流程5.1 业务受理5.1.1 签订委托检
14、测合同5.1.1.1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见证取样类检测的合同文本参照附录A,其它专项检测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协商具体格式。5.1.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5.1.1.3 检测合同签订后,检测机构应持签订的检测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合同备案。5.1.1.4 企业试验室检测业务受理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执行。5.1.2 委托登记及验样5.1.2.1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应指导送样人填写检测委托书(单)或收样登记表,注明样品来源,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和描述样品状态,送样人、接收人签字确认。检测委托书(单)应记录取样人、见证人信息。注:常用检测委托单表格见附录B。5.1.2.2 见证取样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到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办理委托送检手续。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见证人应主动出示见证人工作卡,并在委托单上签名。5.1.2.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收样人在接收样品时,应核对下列各项:(1)有效的见证人工作卡,且见证人工作卡持有者确实已陪同到场;(2)委托单上所填写的工程名称与见证人工作卡上的工程名称相符,见证人在委托单上的签名与其工作卡上的签名相符;5.1.2.4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收样人确认5.1.2.3条各项符合后,该项检测应判定为有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