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12.9)表一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行政许可19001 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 省商务厅 流通业发展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23 号修订)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部委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4 号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
2、司, 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 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 部统一印制。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本”事项委托各市办理219003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7 号)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 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 位应当向所在
3、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 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部委文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09
4、 年第 9 号)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 更时, 应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对 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 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企业 30 日 无工程类项目会同省住建厅办理319005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省商务厅 外国投资管理
5、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 备下列条件的,国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
6、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 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曰起 3O 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 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 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 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 批准后, 发给批准
7、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 号)下放管理 层级第 6 项“ 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 3000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同、章程)备案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 21 号)第 4 项第 36 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 号)第 30 项第 47
8、 项企业中外合资企业:3 个月;中外合作企业:45日;外资企业:90 日无部分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办理419006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 可,不得出口。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 33 号)下放管理 层级第 6 项“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企业 30 个工作日 无1900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商务厅 流通业发展处行政法规
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81 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 号)第 28 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8 号)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 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 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519009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
10、进处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 号)第 183 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部委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审查后,将初步 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 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企业 20 个工作日 无“原址改扩建及变更经营资格(不含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项目”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办理1901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
11、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省机电办)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 号)第 189 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 21 号)下放管理层级第 3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委文件:商务部关于调整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9 124号)(文件涉密)社会组织20 个工作日 无 涉密619014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12、易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 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 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 进出口的技术,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2 号)第二十二条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 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
13、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 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 21 天公布。第二十三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 应当给予许可。部委规章: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 总署令 2004 年第 26 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部委规章: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
14、许可证。部委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企业普通货物:2 个工作日机电产品:10 个工作日无719015 货物出口许可证发放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机电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2 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 货物, 实行许可证管理。部委规章:货物出口许可
15、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8 号)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 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 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 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 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
16、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 标经营者名单、中 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消耗臭氧
17、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 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其它实行出口 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部委规章: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企业2 个工作日(法定 3个工作日)无取消“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表二8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191001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
18、为的处罚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 年第 9 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一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行政处罚191002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企业行为的处罚 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
19、012 年第 9 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 12 个月内 3 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9191003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处理系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
20、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10191004对零售商、供应商部分未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省商务厅 整规办部委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 局、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 职责范 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从
21、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 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 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 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 、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 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 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 给供应商造成的 损失;(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第十条第一款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 当事先征得供应 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 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零售商、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