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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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0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30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2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8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1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

2、档案的保存 42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6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9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51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52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53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54托管协议1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3、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托管协议2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

4、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邮政编码:200082法定代表人:唐建光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邮政编码:510623法定代表人:王继康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批准设

5、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81.53 亿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托管协议3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6、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7、有相同含义。托管协议4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

8、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9、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托管协议5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10、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11、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12、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托管协议6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13、的 10%。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1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托管协议7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15、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16、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

17、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六)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托管协议8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18、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19、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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