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 基本情况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执照号 经营者 姓 名 经营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原因 未按规定 报送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 或者经营者住所 无法联系 标记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恢复理由 已补报 年度报告 已更正 年度报告 已办理经营场所 、经营者住所 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 或者经营者住所 重新取得联系 被委托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 (件 )号 委托事项 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材料 经营者 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填写以下内容: 经核实,予以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不
2、予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受理人签 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录 入 人员签 名 录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 、 办理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流程: 1.个体工商户已补报或更正了年度报告,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 须携带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 (件 )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个体工商户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4.本申请表、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纸质年度报告存档保留。 5.如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恢复情形,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6、因未按时申报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应提交的材料: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 2013、 2014 年度列入日期填写 2015 年 7 月 7 日; 2015 年度列入日期填写 2016 年 7 月 8 日)请用黑色签字表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