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转型期司法重负下的刑事速裁改革实证研究基于广州基层法院刑事速裁机制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与情况分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引 言英国著名法学家冯哈耶克曾经说过:法律制度是以一种累积性发展方式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只有在此框架内并依赖这种累积性发展,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 1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和刑事立法的日趋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将一些过去仅是违法的行为犯罪化,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司法机关“案多人少 ”的矛盾日益突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
2、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 2广州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试点地区之一。海珠区位于广州市的中心区域,辖区常住人口约 150 万,近年来GDP 总值 在千亿元以上,经济较为发达,是华南多家知名互*课题主持人:邬耀广,课题组成员:许奕群、邓玉林、周征远、王艳、邹世发、马兰、周博,主执笔人:邬耀广、周征远。1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 (上册) ,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 64-65 页。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适用解答。2联网公司总部及广州交易会、多个大型批发市场所在地。近三年来,海珠区人民
3、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在 1600-1700 件左右,刑事审判法官年人均办案在 300 件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审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始终是困扰该院刑事审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速裁机制改革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2014 年 8 月,海珠区人民法院联合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基层司法机关层面上制定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及工作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率先在全市成立了首个刑事速裁审判庭,并配备具有丰富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专职负责该项工作;率先在全市设置了首个刑事速裁驻庭(法院)律师工作室,为参
4、与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专门的工作场所,充分保障速裁程序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全国首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并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判决书进一步简化,以提高审判效率;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刑事速裁案件,原则上要求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以减轻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讼累。此外,海珠区人民法院也是全国较早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会签广州市海珠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在基层实务层面细化并规范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操作的基层法院。在创新层面上,海珠区人民3法院也有着不同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的创新思路及实践成果。因此,本文将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为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
5、样本法院,在对该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以来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及其运行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内其他试点法院的相应实践以及域外的有益经验,从更新司法理念、促进审判实质化、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对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的总体设计有所裨益。第一部分 厘清理念一、刑事速裁机制的内涵解读刑事速裁机制,是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上提出的一套关于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试验性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为“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
6、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按此理解,刑事速裁机制应当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在案件事实、4证据及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争议,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采取的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程序性改革机制。二、刑事速裁机制的价值定位相对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机制的价值或者说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快速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迅速终结。如果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花费数月乃至数年,案件事实固然可以查得更加清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段时间内往往被剥夺或者限制了人身自由,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是一种摧残。案件的拖延,不仅仅会造成案件的积压,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可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带来利益损失,甚至会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因此,刑事速裁机制首先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使得一部分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审理,减轻各方的讼累。其次,刑事速裁机制为诉讼参与者提供了最低的
8、程序保障。诉讼参与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帮助,在受到不公正审判时5有获得救济的权利,甚至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后能够获得一定的量刑上的利益。最后,衡量一种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不仅仅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或公正的结果,而且要看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是否能实现一些内在法律价值。速裁程序虽然意味着一定程序的减损,但从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来看,由于提高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人们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增多,社会整体的正义得到保障,它所获得的总体价值并未减少。 3二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人权,或称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
9、或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生而就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平等的、天然的、自由的享有,无须法律的赋予,但是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受到法律的保障。人权具有崇高的价值和内在尊严,确保每个人的人权不被随意剥夺和限制,才能保障个人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对人权的粗暴压制,只会桎梏和束缚民主法治理念的发展,只会阻碍司法的进步。 4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内涵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审判公正,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在追诉过程中,赋予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四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使权益受到损害3 参见许兰亭著: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 ,中国人
10、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7 月第 1 版。4 参见陈光中: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一参与实施诉讼法修改的几点体会,载政法论坛1996 年第六期,第 3 页。6的被害人能及时求偿。 5可见,司法程序对人权的保护从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的权利要得到保护和尊重;二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也不受任意剥夺和侵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刑事诉讼机制中,国家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追诉权,惩罚罪犯,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作为直接受损客体的被害人却被驱逐出局,独立意志难以得到表达,逐渐成为被遗忘的人。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除了“ 惩罚 罪犯 ”的愿望外, “求得赔
11、偿”的愿望表 现得更加强烈。但现行的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司法权威处罚的独断性,使得被害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漠视。而刑事速裁机制强调被害人的参与,注重刑事和解,能够更加重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及时获得赔偿,尽量减轻自身受到的伤害,有利于被害人摆脱其遭遇的现实困境,维护自身的权益。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超过了其本应受到的处罚刑期,因此即使案件事实查得再清楚,但由于羁押期限过长,反而严重侵害了其利益。刑事速裁机制能够使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接受审判,减轻刑事讼累之苦,早日认罪伏法。三是有利于切实
1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传统上5 参见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载中外法学2003 年第 2 期,第 41 页。7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的、单一注重犯罪追诉的刑事政策,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所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都采用“严打” 的态度,将追诉和惩罚看作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唯一方式,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按照统一的程序、统一的办案期限、统一的办案人手进行。但是在办案压力的沉重负担下,其后果不外乎两种:要么案件不断积压,要么放弃对案件质量的严格要求。结果造成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民众对国家司法权威的信任度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对诉讼程序
13、和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推广。 6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依据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以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即对于重大犯罪和危险的犯罪者,应当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严惩;对轻微犯罪案件,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化措施处理。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如果刑罚制定得越严苛,人就越容易想方设法逃避刑事追诉,从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加重了其与司法的对抗。7刑事速裁机制正是从刑罚谦抑思想出发,使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者尽量避免正式的司法刑事程序,能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能够有效地
14、安抚被害人,让其在犯罪活动中被侵害6 参见王静:论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山东大学 2012 年优秀法律硕士论文。7 参见董安:认罪激励机制研究 ,中南大学 2012 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8的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偿和救济,避免其借助自己的力量采取过激的行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因此, 刑事速裁机制能够使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任意侵犯,使被害人被侵害的权利尽快得到救济,司法机关也能从不加区分地适用统一的程序转变到把精力放在审理重大犯罪案件上来。第二部分 实证考察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及效果分析司法效率是刑事速裁机制的核
15、心价值之一。一般来说,通过案件数量、审结时限、投入工作量等数据对比,可以更加直观地分析司法效率的高低。海珠区位于广州市的中心区域,辖区常住人口约 150 万,近年来 GDP 总值在千 亿元以上,国内各大互联网公司的地区总部大多设在海珠区,经济较为发达,人员流动十分频繁,各类社会矛盾及新类型案件亦层出不穷。仅以刑事案件为例,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0 年至 2015 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 9318件,年均 1553 件,刑事法官年人均办案 310 件。受理案件中因被告人不认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2922 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31.36%。据不完全统计,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约占刑事法官工作时间的
16、三分之二以上。图 1:普通案件与简易及速裁案件数量比及审理时间比9案 件 数 量花 费 时 间普 通 程 序 简 易 及 速 裁 程 序海珠区人民法院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试行刑事速裁程序以来,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共计 409 件,占同期审结的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案件的比例为 23.48%,占同期审结的简易案件的比例为 28.56%,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19.15%。图 2:刑事速裁案件与同期其他类型案件数量比05001000150020002500刑 事 速 裁 程 序 审 结 的 刑 事案 件409同 期
17、审 结 的 刑 事 简 易 案 件 1432同 期 判 处 刑 罚 在 有 期 徒 刑一 年 以 下 的 刑 事 案 件1742同 期 全 部 审 结 刑 事 案 件 2136同期,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编在岗法官只有 610名,搭配人民陪审员分别组成 5 个合议庭。在实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之前,海珠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年均受理刑事案件数为 1602 件,年均审结刑事案件数为 1577 件,刑事法官人均审结简易程序案件 159 件,其中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约为 130 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为 13 天,审理该类案件约占刑事法官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占审判辅助人员工作时间
18、的五分之二。而在实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之后,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月 31 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 1619 件,审结 1597 件,刑事法官人均审结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案件 181 件,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为 5 天。并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每周仅需一名书记员轮值庭审记录即可,可节省相应审判辅助人员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图 3:刑事速裁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比及审理时间比0% 20% 40% 60% 80% 100%上 上 上 上 上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上 上 上 上 上 上2014上 8上 1上 上 2015上 7上 31上 上 上 上 上 上上 上通过上图不难看出,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解决目前“案多人少 ”的司法现状的 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与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