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概 述一、价格属性的变化计划经济阶段( 1985年以前) 政府定价特点:使用统一的计价指标和定额进行工程计价,要素价格统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阶段( 1985年 -2003年)政府指导价特点:沿用统一的计价指标和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要素价格 已经不 再完全统一;量价分离;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市场经济阶段( 2003后) 市场调节价为主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素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 竞争形成价格 监管行之有效( 法律规范秩序 公开交易规则 竞争形成价格 监管有据可依 )价格属性变化对我们的启发 :1 .我们的工作要从工程计价到工程造价
2、管理,价格从使用计价依据的核定到市场的博弈。也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素质。2. 要素价格属政府定价的应执行,并应调整;对于政府指导价的(人工费、管理费?)应在其范围内执行;其他应放开。概 述发包人 承包人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博弈第三方咨询市场博弈 信息不对称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审计概 述最终目的核心工作基础工作基本技能价值管理工程计价价格分析建模和计量三、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要适应造价管理的发展要求,实施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多目标项目管理,创造价值概 述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
3、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为立法的目的,属保留条款,与原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一条表述保持一致。本办法制 (修 )订的依据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四部主要法律,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第一条释义: 本办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的计价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经济立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本办法可以调节建筑工程 施工 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体现合同法 “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及 “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的立
4、法原则,是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和 价格法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具体落实。第一条释义: 本办法 所述的 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 , 应理解为施工招标策划开始,至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完成 。 因 施工 发 承 包仅是 合同双方工程 计价活动的开始,而实施阶段是对发包和承包具体计价活动的实施,并直到竣工和工程款支付完成才是合同履约完毕 ,即工程 计价活动的终结。名词解释工程计 价 (Construction Pricing or Estimating)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 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 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 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工程造价 ( Project Costs)工程造价管理 (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是指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细则时,一是其目的应与办办法保持一致;二是在制定依据上除要依据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条例和办法外,应明确以本办法作为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