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表 1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体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 划、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卫生计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卫生计生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 依法行政工作,落 实行政执 法责任制;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 计生工作。(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 规划、 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 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 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 卫生、 环境卫 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辖区内涉及饮用水产品、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及其 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变更、延 续备案工作。(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 计划生育服 务及生殖保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
3、层卫生和妇幼卫生、 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 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 资格 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六)负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
4、录、省增补目录;严格执行基本 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九)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 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 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 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
5、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 务工作机制。(十)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协 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十一)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 规范卫生计生行政 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 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 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二)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 设
6、;根据国家、省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十三)组织拟订全市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 纳入卫生 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加强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 护理及临床用药等 监督指导。(十四)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广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 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 疗卫生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生、招聘(录用)等体检工作。 (十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 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指导2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重大 传染病防治工作委
7、员会、市献血 领导小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1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 分工。市 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 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 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 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医 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市 卫生计生委负责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 质、 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落
8、 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有关任务。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2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 职责分工。市 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 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 时 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论证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 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 议,并 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 药品不良反应和
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表 2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所有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医学检验实验 室、医学影像 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的设置审批;设置港澳台独资医院、港澳与内地合 资合作医疗机构、中外合 资合作医 疗机构的初审)实施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一)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 300 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 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
10、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 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 100-499 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下同)、卫生院,不满 300 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院、卫生
11、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 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 )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 地)、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 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医 疗机构 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 县人民政 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应当符合国务 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审3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 疗活 动。责任主体 行政
12、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 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
13、批准 书。 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 疗机构基本标 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15、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 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
16、可证两年复核一次。2.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卫 生 部 令 第 80 号 )第 二 十 二 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 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17、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除公园、体育 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
18、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
19、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20、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注册。2.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 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 师执业活动。 5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
21、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注册。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
22、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4-1.中
23、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
24、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 32 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 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任:在规定
25、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6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 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26、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 扎
27、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
28、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5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 许可证。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204 项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
29、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74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卫生许可证。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30、 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
31、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32、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 5 号, 1998 年 6 月 26 日)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
33、令第 5 号, 1999 年 7 月 16 日)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第一百九十九项。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1992 年 10 月 7 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 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 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8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
34、外国医 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 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
35、国执业 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 5 号,1998 年 6 月 26 日)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1992 年 10 月 7 日)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 外国医 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
36、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 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1992 年 10 月 7 日)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
37、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 师短期行医许可证。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 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38、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7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8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9实施依据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 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 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 射线影像诊断。医疗
39、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 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 应的条件,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 11 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 验收和 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三)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 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 工作的,向具有高 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0、第 16 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 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41、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 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
42、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 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1.中华民人共和国
43、行政 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 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442232-
44、8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1994 年 10 月 27日)第 33 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 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 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必 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证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35 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
45、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 员, 须经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 1.受理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4.事后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35 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 员, 须经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 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